{"billNo":"1090414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5人","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0/LCEWA01_100110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0/LCEWA01_100110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雪生","楊曜","陳玉珍","許智傑"],"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陳超明","張育美","鄭正鈐","李貴敏","魯明哲","萬美玲","賴士葆","謝衣鳯","許淑華","廖國棟Sufin‧Siluko","吳斯懷","吳怡玎","傅崐萁","廖婉汝","楊瓊瓔","林德福","曾銘宗","林文瑞","林奕華","李德維"],"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14"}],"mtime":"2024-01-18T19:04: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24","last_time":"2021-05-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24438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24438","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楊曜、陳玉珍、許智傑等25人，有鑒於離島地區長期受到軍事管制及地理環境的特殊性，以致地方建設落後，經濟發展停滯。中央政府特別訂定「離島建設條例」以為離島地區發展，又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於民國99年撥補新台幣300億，做為離島建設基金，以加速離島建設及經濟發展，惟相關部會未依規定覈實編列專款支應，逐年動支離島基金結果，致新臺幣三百億基金總額僅剩餘四十餘億元，按本條文雖規定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惟實際並未依條例規定補足，且現行有關基金來源規定亦不符實際現況。為此，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離島建設條例實施以來，中央相關部會未依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覈實編列專款支應且逐年動支離島基金結果，致基金總額僅剩餘四十餘億元。\n二、按本條文雖規定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惟實際並未依條例規定補足，且現行有關基金來源規定亦不符實際現況。為離島地區永續發展之故，爰修正本條文，以落實本條文之立法意旨。","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來源如下：\n\n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n\n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n\n三、基金孳息。\n\n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n\n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n\n六、其他收入。\n\n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09-01-12-修正:20","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本條例實施以來，中央相關部會未依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覈實編列專款支應且逐年動支離島基金結果，致基金總額僅剩餘四十餘億元。按本條文雖規定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惟實際並未依條例規定補足，且現行有關基金來源規定亦不符實際現況。","修正":"第十六條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來源如下：\n\n一、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n\n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n\n三、基金孳息。\n\n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n\n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n\n六、其他收入。\n\n前項基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三百億元者，中央政府應編列預算補足之。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1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