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14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0/LCEWA01_100110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0/LCEWA01_100110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847/110240184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847/110240184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847/110240184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847/110240184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3-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1-3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雪生等19人及委員陳歐珀等18人分別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0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1000"}],"議案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9:05:0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雪生"],"連署人":["陳玉珍","張育美","呂玉玲","林文瑞","廖國棟Sufin‧Siluko","魯明哲","謝衣鳯","萬美玲","林德福","林奕華","吳斯懷","吳怡玎","楊瓊瓔","陳超明","李貴敏","許淑華","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first_time":"2020-04-24","last_time":"2021-11-30","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0","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24440號","laws":["02409"],"提案編號":"1562委24440","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9人，有鑑於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於民國105年1月修正後，基於頻道一律皆需以執照納管之原則，未釐清電視購物頻道之特殊屬性，又因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限制，且無其他配套措施，造成既有電視購物頻道業者因股權結構問題，無法順利取得事業執照，致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於民國105年11月及民國107年6月，連續二次修法延期執行迄今，然修法之變數迄今仍未能期待有效調整，並已損及立法之品質與產業之秩序。管制之目的在於公益之所在，不應忽視電視購物頻道與一般節目授權頻道之差異，徒為管制而管制，逕自要求劃一管理。建議應尊重多年來電視購物市場之秩序與治理精神，且參考各國立法例，將電視購物頻道之治理回歸其由系統等平台事業自行設立規劃之本旨，僅維持電視購物頻道數量及費用收取之限制。爰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於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頻道供應事業之原則規定，加列但書，排除系統自行設立購物頻道之適用。又本條規定不限於系統經營者，亦包括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爰予以增列，以期完備。（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n二、配合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之修正，刪除第一項「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又雖已鬆綁電視購物頻道之執照規管義務，但其營運仍有若干規定，如數量限制、收費規定、插播式字幕使用規定（參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及法律特別規定（衛生安全相關法律規定）之遵照，為強化系統經營者對其自行設立購物頻道之規劃與管理，應要求系統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許可變更，以免除因不將電視購物頻道以執照納管之各界疑慮。（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對照表":[{"law_id":"02409","law_name":"有線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law_content_id":"02409: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37","說明":"一、於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頻道供應事業之原則規定，加列但書，排除系統自行設立購物頻道之適用。\n\n二、本條規定不限於系統經營者，亦包括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爰予以增列，以期完備。","修正":"第三十四條　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但其自行設立之購物頻道不在此限。"},{"現行":"第三十八條　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n系統經營者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數量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系統經營者，對於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訂戶，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law_content_id":"02409: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41","說明":"一、配合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之修正，刪除第一項「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n\n二、雖已鬆綁電視購物頻道之執照規管義務，但其營運仍有若干規定，如數量限制、收費規定、插播式字幕使用規定（參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及法律特別規定（衛生安全相關法律規定）之遵照，為強化系統經營者對其自行設立購物頻道之規劃與管理，應要求系統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許可變更，以免除因不將電視購物頻道以執照納管之各界疑慮。","修正":"第三十八條　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許可變更。\n系統經營者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數量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系統經營者，對於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訂戶，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14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