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14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0/LCEWA01_100110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0/LCEWA01_100110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773/110230077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773/110230077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773/110230077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773/110230077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2-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2-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分別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20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30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31070200400"}],"議案名稱":"「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05:1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林淑芬","湯蕙禎","王美惠","余天","蘇巧慧","賴惠員","莊競程","陳亭妃","賴瑞隆","黃秀芳","吳琪銘","賴品妤","江永昌","張宏陸","蔡適應","趙正宇","高嘉瑜","林楚茵","陳歐珀","李昆澤"],"first_time":"2020-04-24","last_time":"2021-04-19","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0","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24443號","laws":["01786"],"提案編號":"1013委24443","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鑑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784號解釋：「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該解釋已賦予各級學校學生完整之訴訟權，有必要就行政訴訟之前置程序予以完備。經查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雖有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申訴制度，惟申訴決定之法律性質為何？不服申訴決定之救濟程序為何？且《國民教育法》設有再申訴制度，何以《高級中等教育法》闕如？又申訴決定與訴願之關係為何均無明文規定。考量學校性質特殊，爰參考《教師法》教師申訴制度，對於學生不服申訴決定者，可提起再申訴，爰增設再申訴制度；而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可提起行政訴訟；於學校行政處分時，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並同時釐清申訴制度與訴願之關係。基於前述理由，提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84號解釋文，對於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為因應784號解釋，宜就相關法律加以修訂，以完善學生之行政救濟程序。\n二、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雖已明定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保障學生權益。然而，為何欠缺再申訴制度？此一申訴制度之性質為何？與訴願之關係為何？對於申訴決定不符者，該如何救濟？法未有明文，宜就相關疑義加以釐清，並增設再申訴制度，以確保申訴評議之正確性。\n三、學校乃教育機關，學校與學生間，除了公法上的公營造物使用關係外，更有基於教育目的而為之輔導管教措施。因此，就學生之申訴制度，宜有特別考量，不宜與訴願程序相混淆。\n四、考量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已訂有申訴制度，且「教師法」內就教師權益事項之救濟亦訂有申訴、再申訴制度，故參照「教師法」之規定，以完善學生於行政訴訟前之救濟度。","對照表":[{"law_id":"01786","law_name":"高級中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n\n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其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n\n學校受理第五十二條及前二項之懲處或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受懲處人或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n\n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受懲處人或申訴人各該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6-05-17-修正:64","說明":"一、明定學生權益救濟程序，依本法之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程序。爰增定第一項。\n\n二、為完善救濟範圍，且體例一致，爰參考「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教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文字修訂如第二項。\n\n三、明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前段文字移列草案第三項。","修正":"第五十四條　學生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之程序行之。\n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n\n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其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n\n學校受理第五十二條及前二項之懲處或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受懲處人或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n\n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受懲處人或申訴人各該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對於申訴決定不服者，得向主管機關提起再申訴，爰新增第一項。\n\n三、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置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及其他相關事項，爰新增第二項。\n\n四、明確訂定申訴、再申訴程序，並釐清與訴願之關係，故新增第三項。\n\n五、明確再申訴性質，關於行政處分之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且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可提起行政訴訟，爰新增第四項。","修正":"第五十四條之一　學生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n\n各該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學生再申訴案件，其中法律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再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n\n學生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於申訴、再申訴程序終結前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同時提起訴願者，亦同。\n\n原懲處、措施或決議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14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