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14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議案名稱":"「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0/LCEWA01_100110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0/LCEWA01_100110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107/109420210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107/109420210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107/109420210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107/109420210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及委員謝衣鳯等16人分別擬具「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130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91013070100127"},{"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30070202300"}],"提案人":["鍾佳濱","高嘉瑜"],"連署人":["范雲","王美惠","余天","邱泰源","何欣純","劉世芳","趙正宇","吳思瑤","邱議瑩","陳素月","陳亭妃","陳秀寳","蘇巧慧","何志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9-15"}],"mtime":"2024-01-18T19:05: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24","last_time":"2020-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1564號委員提案第24451號","laws":["01961"],"提案編號":"1564委24451","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高嘉瑜等16人，鑑於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參考民法二十歲為成年概念，規定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者方得申請公有市場攤位。我國18歲之青年，已有權使用公投決定國家重大政策、刑法上需要負起完全行為責任，且有服兵役之義務。卻無法在公有市場攤位申請設攤。其中權利義務顯有落差，故提出「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參考民法二十歲為成年概念，申請公有市場攤位者，規定須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然我國於1929年制訂民法，訂定年滿20歲為成年，擁有行為能力。時至21世紀網路時代，資訊大量流通，青少年自我意識發展歷程與1929年已非同日而語，且我國18歲之青年，已有權使用公投決定國家重大政策、刑法上需要負起完全行為責任，且有服兵役之義務。卻無法在公有市場攤位申請設攤。其中權利義務顯有落差，故提出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修正案，讓我國國民年滿18歲即可申請使用公有市場攤位。","對照表":[{"law_id":"01961","law_name":"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申請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應填具申請書，向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後，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後，始得營業。\n\n前項申請，於市場屬原市場改建或增建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始得營業；屬新建市場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成立市場自治組織，並於市場自治組織成立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成為會員，始得營業。營業後未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停業。\n第一項申請人，須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且設籍在該直轄市或縣（市）。申請攤（鋪）位，除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戶一攤（鋪）位為原則。\n\n第一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或分租，非滿二年不得轉讓。\n\n前項轉讓對象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61:01961:2007-06-08-制定:12","說明":"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參考民法二十歲為成年概念，申請公有市場攤位者，規定須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然我國於1929年制訂民法，訂定年滿20歲方為成年擁有行為能力。時至21世紀網路時代，資訊大量流通，青少年自我意識發展歷程與1946已非同日而語，且我國18歲之青年，已有權使用公投決定國家重大政策、刑法上需要負起完全行為責任，且有服兵役之義務。卻無法在公有市場攤位申請設攤。其中權利義務顯有落差，故提出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修正案，讓我國國民年滿18歲即可申請使用公有市場攤位。","修正":"第十條　申請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應填具申請書，向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後，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後，始得營業。\n\n前項申請，於市場屬原市場改建或增建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始得營業；屬新建市場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成立市場自治組織，並於市場自治組織成立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成為會員，始得營業。營業後未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停業。\n第一項申請人，須年滿十八歲，且設籍在該直轄市或縣（市）。申請攤（鋪）位，除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戶一攤（鋪）位為原則。\n\n第一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或分租，非滿二年不得轉讓。\n\n前項轉讓對象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14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