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1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議案名稱":"「營業秘密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0/LCEWA01_100110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0/LCEWA01_100110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蘇巧慧","高嘉瑜","洪申翰","張宏陸","陳亭妃","江永昌","趙正宇","陳柏惟","郭國文","羅美玲","邱泰源","湯蕙禎","王美惠","莊瑞雄","林楚茵","李昆澤","余天","黃秀芳","陳歐珀","蔡易餘","林淑芬","蘇治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10"}],"mtime":"2024-01-18T19:05:4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24","last_time":"2021-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24456號","laws":["01967"],"提案編號":"618委24456","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鑒於保障國家產業發展與經濟安全不受境內外不公平競爭手段所致生之負面影響，爰提出「營業秘密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綜觀檢討目前法制，有關「反情報」相關犯罪類型所規範者，偏向軍事政治相關犯罪行為，亦即對於新的受威脅領域沒有體會與注意，特別是涉及經濟領域部分，過往均認為此與「間諜活動」無涉，或應屬民間行為，但中國在獲取經濟或產業之目標與利益時，國家機關隱身在後，或直接以政府職能部門與情報單位提供協助，或直接介入主導。這些作為，不但侵害企業利益，更危及國家、社會之整體經濟發展，此類危及「經濟安全」之問題，目前我國法制也缺乏因應之道。對於這類新型態威脅，特別在對臺灣社會與經濟領域之收買、滲透等，既有法制規範偏向「被動」、「消極」。法務部調查局自一百零二年一月營業秘密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以下刑事罰則後，迄一百零七年底止，共計偵辦移送八十九案違反營業秘密法之案件，相關損失超過新台幣一千七百億元。近年因涉及營業秘密法而遭重判之案例，首推「高雄大連化工案」；大連化工高雄大社廠前生產部長陳朝儀，涉嫌受中國雲南正邦科技高薪利誘，在退休前以隨身硬碟竊取十一萬筆VAE乳膠生產技術、製程、配方等機密資料，替正邦科技在中國建廠，致大連化工損失逾新台幣一百二十億元。但關鍵產業技術之洩露若僅能在事後才能追究，無法彌補企業、整體產業競爭力之損失。且「中美貿易戰」下，如何提升智慧財產權乃至於營業秘密之保護密度，已成國家產業發展之顯學，若無法提升有關營業秘密之刑責，令其達致嚇阻作用，恐將對外商對我投資或技術轉移等造成非輕之推力，因此，如何清楚定性「經濟間諜行為」，並提高有關刑度，係我國產業升級之重要課題，爰透過此次修法，就有關爭議或法規漏洞加以解決。","對照表":[{"law_id":"01967","law_name":"營業秘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營業秘密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n\n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n\n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n\n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law_content_id":"01967:01967:1995-12-22-制定:2","說明":"新增經濟間諜行為與境外機構定義。","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n\n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n\n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n\n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n\n替境外敵對勢力蒐集、刺探、交付或傳遞營業秘密相關之資訊、檔案或物品，為經濟間諜行為。其行為對象為大陸、香港、澳門之公、私營機構，並依其指示所致者，亦同。\n前項之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現行":"第十三條之二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n\n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law_content_id":"01967:01967:2013-01-11-修正:15","說明":"經濟間諜行為侵害我國產業甚鉅，已造成我國經濟損失超過新台幣一千七百億元，除經濟與產業面考量外，更應視其乃國家法益之侵害，非僅為經濟犯罪態樣，故不僅修正本條文有關刑度，並釋示應與前條行為論以數罪併罰，如洩漏營業秘密予境外機構未遂，但該行為著手前亦有不法重製或者竊取等行為者，應就行為態樣與保護法益不同而加以論處。","修正":"第十三條之二　犯經濟間諜行為者，處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罰金。犯本項之罪同時有前條規範禁止之行為者，應就不同行為態樣與保護法益論以數罪併罰。\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1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