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15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7人","議案名稱":"「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0/LCEWA01_100110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0/LCEWA01_100110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議瑩"],"連署人":["邱志偉","林楚茵","管碧玲","江永昌","羅美玲","范雲","陳亭妃","蘇巧慧","何欣純","余天","陳秀寳","李昆澤","賴瑞隆","陳素月","吳玉琴","郭國文","王定宇","黃國書","莊競程","周春米","劉建國","張廖萬堅","吳思瑤","林宜瑾","王美惠","蘇治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mtime":"2024-01-18T19:05:5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24","last_time":"2020-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474號委員提案第24457號","laws":["01924"],"提案編號":"474委24457","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7人，有鑑於汽車具耐久財之特殊性，在使用過程中難免產生意外碰撞，消費者通常會以替換維修車身零件的方式以維持汽車功能與外觀。且為排除原廠車商壟斷市場，促進維修市場公平競爭，以英國、義大利為首之大國早已於三十年前設立「維修權益條款」，即為設計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維修汽車或其他動機行駛之車輛，使其恢復外觀。免除於設計專利權之侵害責任以外，以開放汽車售後維修零件市場之競爭，從而達到保護國內消費者權益之效果。爰擬具「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促進國內產業之必須：台灣政府花費近35年傾注資源扶植之汽車零件產業，在與業者共同與努力下已蓬勃發展，產業出口額節節攀升。外觀零組件出口額佔整體汽車零件產業近68%，2018年甚至突破新台幣1,500億元。而近年外國汽車原廠大舉來台申請設計專利，以限制台廠製造、外銷；台廠在台設計專利案敗訴，引發台灣汽車零組件產業鍊及消費者危機。\n二、符合國際趨勢之必然：目前國際上已有超過14個國家設有「維修權益條款」：英國、義大利、西班牙、荷蘭、愛爾蘭、澳洲、波蘭、奧地利、比利時、盧森堡、拉脫維亞、匈牙利、新加坡及其他前英國殖民地等。自2017年起，以三大汽車工業大國：德國、法國及美國為首，均積極推動修法。\n三、消基會於2018年8月號《消費者報導》第448期中，即大篇倡議「維修權益條款」入法之重要性，並調查國內各廠牌汽車零組件價格，可見零件價差可達2至19倍；德國汽車零件貿易協會（GVA）2017年調查數據指出，德國汽車車身外觀維修零件價格差利，高於鄰國設有「維修權益條款」之國家達55%。","對照表":[{"law_id":"01924","law_name":"專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六條　設計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之權。\n\n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law_content_id":"01924:01924:2011-11-29-全文修正:147","說明":"一、新增第三項。\n\n二、鑑於汽車售後維修市場長期為原廠車商以零件「設計專利權」人之名所壟斷，除得主導、操控零件市場訂價外，更利用縝密的專利布局與專利訴訟，打壓、阻擾獨立維修零件製造廠商之營運與生存，產生不公平的競爭結果，導致消費者喪失原得選擇替代零件與享有合理價格的權利，嚴重影響消費者維修權益。\n\n三、國際上多數立法例為解決前述此種專利權行使過當之問題，乃於國內專利法制納入所謂「維修免責條款」，針對以恢復汽車原有外觀為維修目的所製造、販賣、販賣之邀約、進口、使用之零件，免除於設計專利權之侵害責任以外，以開放汽車售後維修零件市場之競爭，從而達到保護國內消費者權益之效果。茲援引如英國、西班牙、義大利、荷蘭、波蘭、愛爾蘭、盧森堡、匈牙利、拉脫維亞及澳大利亞等相關國家之規定，考量汽車具耐久財之特殊性，爰增訂本項規定。","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條　設計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之權。\n\n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n\n專利設計權效力，不及於維修汽車或其他動機行駛之車輛，使其恢復原有外觀之零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15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