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15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議案名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0/LCEWA01_100110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0/LCEWA01_100110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玉珍","廖國棟Sufin‧Siluko","陳超明"],"連署人":["陳雪生","林文瑞","溫玉霞","楊瓊瓔","鄭正鈐","吳怡玎","林德福","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9-12"}],"mtime":"2024-01-18T19:06:0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24","last_time":"2023-04-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1518號委員提案第24461號","laws":["01949"],"提案編號":"1518委24461","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廖國棟、陳超明等19人，鑑於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設立，肩負政府扶持國內中小企業發展的使命及限制，並需按期向主管機關呈報營運狀況。惟主管機關在政策制定上卻忽略對中小企業開發公司的鼓勵措施，爰提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使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得保留盈餘，不予分配，不受所得稅法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設立，肩負政府扶持國內中小企業發展的使命及限制，並需按期向主管機關呈報營運狀況。然而目前主管機關在政策制定上，卻忽略對中小企業開發公司的鼓勵措施。\n二、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並非一般企業，係法律規定依法設立，並以協助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為主要目標，自不應按一般公司徵收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稅賦，如此不但削弱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投資動能，更限制了其發展方向。\n三、鑑此，爰提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規定，使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得保留盈餘，不予分配，不受所得稅法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1949","law_nam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之一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對成立未滿五年之中小企業投資，得經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核准，按其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提撥投資損失準備，供實際發生損失時充抵之。在提撥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撥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收益處理。\n\n公司因解散、撤銷、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依前項規定提撥之投資損失準備有累積餘額者，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law_content_id":"01949:01949:1997-04-29-修正:41","說明":"一、為加強對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鼓勵措施，且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並非一般企業，係法律規定依法設立，並以協助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為主要目標，自不應按一般公司徵收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稅賦，如此不但削弱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投資動能，更限制了其發展方向。爰增訂本條第二項文字，使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得保留盈餘，不予分配，不受所得稅法之限制。\n\n二、原本條第二項移列為本條第三項。","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一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對成立未滿五年之中小企業投資，得經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核准，按其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提撥投資損失準備，供實際發生損失時充抵之。在提撥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撥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收益處理。\n\n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得保留盈餘，不予分配，不受所得稅法之限制。\n公司因解散、撤銷、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依前項規定提撥之投資損失準備有累積餘額者，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15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