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15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3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及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0/LCEWA01_100110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0/LCEWA01_100110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828/109430082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828/109430082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828/109430082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0828/109430082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0人、委員吳怡玎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及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52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1300"}],"提案人":["呂玉玲"],"連署人":["謝衣鳯","廖婉汝","李貴敏","林為洲","李德維","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張育美","吳斯懷","鄭正鈐","費鴻泰","林思銘","翁重鈞","陳雪生","吳怡玎","魯明哲","萬美玲","林奕華","曾銘宗","蔣萬安","游毓蘭","鄭麗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1-36-2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05-22"]}],"mtime":"2024-01-18T19:06:1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24","last_time":"2020-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446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4463","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3人，有鑑於日前韓國發生駭人聽聞「N號房」事件，引起社會譁然，此案件對被害者產生難以抹滅之傷害，影響其日常生活、人際關係與身心狀態，並侵害其人身自由及性自主權，又因網路世界無遠弗屆，犯罪受害影像上傳至網路便難以完全移除。我國雖已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列足以適用以保護未成年兒少，然刑法卻未有同等罪刑對於加害人強行拍攝裸露影像、散布及其他促發犯罪等行為之處罰。爰提案新增「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及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韓國N號房事件於今年3月初浮上檯面，嫌疑人以聘用模特兒形式，利用高額薪資吸引未有經濟能力之年輕女性拍攝不同程度之裸露照片，並使用他種理由獲取年輕女性個人資料，再以個人資料與裸露照片為要脅，逼迫年輕女性持續提供獵奇、不雅之影像，放上多個通訊群組，並將影像予以分級，以收費之方式提供給會員觀賞，會員若要前往下個等級之群組，便要提供非法拍攝未成年與其性交之影像。此犯罪手法在我國現行刑法中未有確切規範，實屬漏洞。\n二、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條係處罰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及媒介、收受、藏匿、使之隱蔽者；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則處罰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及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n三、新增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條，處罰拍攝裸露影像之行為，因現行法條僅處罰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n四、新增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與第四項，因第一項處罰散布、播送或販賣、公然陳列及供人觀賞、聽聞者，然其未予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者處更嚴峻之懲處。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文字、圖畫、聲音及影像已屬妨害風化，若取得之手段為違反本人意願更是不法。又知悉物品之取得為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仍散布、播送或販賣、公然陳列及供人觀賞、聽聞者，或是僅持有並未散布者，將此二項納入法條，補足原有之漏洞。\n五、以任何手段強逼他人拍攝裸露影像並以此作為要脅，不論是否營利，皆會對被害者產生難以抹滅之傷害，影響其日常生活、人際關係與身心狀態，侵害其人身自由及性自主權，又因網路世界無遠弗屆，犯罪受害影像上傳至網路便難以完全移除，應修法予以懲罰及防治。我國雖已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列足以適用以保護未成年兒少，然刑法卻未有同等罪刑處罰加害人強行拍攝裸露影像、散布及其他促發犯罪等行為之處罰。","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及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以任何手段強逼他人拍攝裸露影像並以此作為要脅，不論是否營利，皆會對被害者產生難以抹滅之傷害，影響其日常生活、人際關係與身心狀態，侵害其人身自由及性自主權。\n\n三、然原有之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未包含拍攝裸露影像，故新增本條。\n\n四、本條第二項處罰意圖營利者，其刑期提高至五年以上，得併科三十萬以下罰金。","修正":"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式拍攝裸露影像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以下罰金。\n\n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之人或使之隱蔽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三項之罪者，一個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n\n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二項、第三項與第四項。\n\n二、原第一項之刑期無法有效嚇阻犯罪，故提高刑期至三年以下、處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n三、原第一項處罰散布等行為，然其未處罰以違反當事人意願之手段獲取裸露影像或其他物品。第二項行為與前項均違反善良風俗，惟其手段罪大惡極，是其社會所不能容忍，爰提高其刑期。\n\n四、新增第三項為處罰犯罪行為人知悉前項犯罪行為人以違反當事人意願獲取裸露影像或其他物品，並將得手之物品再次散布或販賣，與第一項不同之處在於此項行為不僅妨害風化且更加深對犯罪被害人之傷害，實有處罰之必要。\n\n五、新增第四項為處罰犯罪行為人知悉第二項犯罪行為人獲取裸露影像或其他物品，其雖未將物品散布僅為持有，並以此為猥褻行為，然其行為本身更提升第二項犯罪行為人犯法之意願與行動，故屬同一犯罪連結，需納入處罰。\n\n六、第五項與第六項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新增而修正。","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n犯罪行為人取得之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係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以上罰金。\n散布、播送或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前項犯罪行為人取得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以上罰金。\n持有第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且知悉係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取得，而為猥褻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以下罰金。\n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n\n前五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15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