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15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0176/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11/LCEWA01_100211_0070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11/LCEWA01_100211_0070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7:58:2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瑩"],"連署人":["高嘉瑜","莊瑞雄","張廖萬堅","洪申翰","劉建國","賴品妤","邱志偉","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first_time":"2020-04-24","last_time":"2020-12-31","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0","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4466號","laws":["01227"],"提案編號":"1722委24466","案由":"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鑑於具有原住民血統之國人，其父或母於依法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前已死亡，且囿於身分行為禁止代理之法律原則，致無法取得原住民之身分，爰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法第八條第二項之立法意旨在解決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施行之前（80年10月14日），原住民女子與非原住民結婚、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因當時法令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如果(1)當事人在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施行（80年10月14日）之前過世，或是(2)當事人在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廢止（90年08月24日）之後，在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前過世，未能於生前親自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其婚生子女將受限於身分行為禁止代理之法律原則，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而為落實本法「血統主義」之精神，並兼顧其子女相關權益，增訂當事人已死亡者，其子女得準用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以保障當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權益。\n二、實務上，除現行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述之情況外，尚發生具原住民血統之國人，其父或母在直系血親尊親屬依法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前已死亡，因受限於身分行為禁止代理之法律原則，加上現行規定並未允許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祖父或祖母之姓，得取得原住民身分，致具原住民血統之國人，無法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嚴重影響其權益。\n三、為落實本法「血統主義」之精神，爰提案修正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使於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前已死亡當事人之婚生子女，除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亦得以具原住民身分之祖父或母之姓，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確實保障當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227","law_name":"原住民身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n\n前項當事人已死亡者，其婚生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8-11-14-修正:8","說明":"一、本條第二項規定之目的在使未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族人若已死亡，其婚生子女得準用現行法第四條第二項，取得原住民之身分，係民國97年12月3日增訂，且立法理由敘述甚明。\n\n二、實務上，除第一項所述之情況外，尚發生具原住民血統之國人，其父或母在直系血親尊親屬依法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前已死亡，惟因受限於身分行為禁止代理之法律原則，加上現行規定並未允許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祖父或祖母之姓，得取得原住民身分，致具原住民血統之國人，無法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嚴重影響其權益。\n\n三、修正第二項之文字，使於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前已死亡之當事人之婚生子女，除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之規定，亦得以具原住民身分之祖父或祖母之姓，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以確實保障當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權益，落實本法「血統主義」之精神。","修正":"第八條　符合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但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之規定。\n得依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本法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規定，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15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