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15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0/LCEWA01_100110_000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0/LCEWA01_100110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宜瑾","林俊憲"],"連署人":["邱議瑩","賴瑞隆","黃國書","陳秀寳","王美惠","范雲","賴品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mtime":"2024-01-18T19:06: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24","last_time":"2020-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4470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4470","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林俊憲等18人，有鑑於保障市場經濟秩序之穩定，避免重要民生必需品之市場供需被蓄意操縱，且查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經2019年底之修正，雖已就杜絕囤積重要民生必需品以哄抬價格之行為進行規範，惟無正當理由囤積民生物品不應市銷售者，以及假訊息之散布，尚有刻意規避「價格」之文義漏洞，而故意干擾民生秩序，造成民眾恐慌搶購，影響日常生活的健康衛生和社會安寧之虞，卻可能面臨無法可管之窘境。基此，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若重要民生必需品的市場供需遭蓄意人為操縱或其他不當控制，將導致市場失靈，甚至危害國民生活之安定。今年武漢肺炎疫情期間，由於口罩生產需求孔急，市場曾傳出衛生紙原料紙漿將轉為製作口罩之用，恐導致衛生紙、衛生棉等紙類製品缺貨，造成消費者搶購。惟此次情況與2018年初衛生紙漲價風波不同，其囤積、搶購與訊息散布，並未指涉「價格」因素，而仍有干擾民生秩序，影響日常生活的健康衛生和社會安寧之虞以保障國民健康與衛生，實有填補法律漏洞，以有效規範之必要。爰修正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n二、由於資訊傳播快速、傳播範圍廣泛，若製造或隨意轉傳未經證實訊息，易使公眾產生畏懼或恐慌，且散布有關民生必需品市場秩序之不實資訊，對公眾生活安寧與社會穩定影響甚鉅，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規範之情形，情節更為重大。故應調整罰金金額以明刑之輕重，期能遏止不法之情事，爰修正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項，提高罰金刑之額度。","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五十一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n\n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n\n三、經行政院公告之重要民生必需品。\n\n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一、為保障市場經濟秩序之穩定，避免重要民生必需品之市場供需被蓄意操縱，並填補文義漏洞，爰修正第一項文字。\n\n二、為使本條文義一致，並有效規範未直接指涉「價格」因素，而妨礙民生物資正常交易秩序之行為，以及調整罰金金額以明刑之輕重，爰修正第三項。","修正":"第二百五十一條　意圖影響交易秩序，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n\n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n\n三、經行政院公告之重要民生必需品。\n\n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秩序，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15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