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17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2人","議案名稱":"「考試院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0/LCEWA01_100110_000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0/LCEWA01_100110_000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鍾佳濱","郭國文","何志偉"],"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美惠","林宜瑾","陳秀寳","羅美玲","蔡適應","趙天麟","吳思瑤","余天","黃國書","洪申翰","蘇巧慧","江永昌","吳玉琴","范雲","賴惠員","林楚茵","沈發惠","黃世杰"],"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mtime":"2024-01-18T19:07:0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24","last_time":"2020-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570號委員提案第24491號","laws":["07187"],"提案編號":"570委24491","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郭國文、何志偉等22人，為明確化考試院運作及考試院會議法定人員職權行使範圍，參考監察院作法：除組織法外，亦訂有監察法規範其監察權之行使，擬具「考試院職權行使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87","law_name":"考試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考試院職權行使法草案","rows":[{"說明":"明定本法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本法依考試院組織法（以下簡稱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制定之。\n\n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說明":"一、依據考試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考試院會議之組成。\n\n二、參考考試院會議規則第二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明定列席人員，包括考試院秘書長及副秘書長。至於部會副首長應否出席由部會首長視會議議程需要決定之。","增訂":"第二條　考試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公務人員保障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之。\n\n考試院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均應列席。前項部會首長得視會議議程需要決定副首長陪同列席。"},{"說明":"明定考試院會議開會額數及總額之計算標準。","增訂":"第三條　考試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數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n\n前項出席人數總額以前條第一項應出席人數實有人數為計算標準。"},{"說明":"參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條，明定考試院會議有效決議之條件。","增訂":"第四條　考試院會議之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說明":"明定考試院會議之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發言及表決之權利均等。","增訂":"第五條　考試院會議之組成人員，其出席會議、發言及表決之權利均等。"},{"說明":"明定考試院會議議決事項之執行，以落實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增訂":"第六條　考試院會議議決事項，依法定職權歸屬，由考試院及相關部會執行。"},{"說明":"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考試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明定考試院會討論事項範圍。","增訂":"第七條　考試院下列事項，應列入考試院會議審議事項：\n\n一、依憲法須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及預算案。\n\n二、考試院施政綱領、年度施政計畫及概算。\n\n三、典（主）試委員長人選之決定。\n\n四、考試院與其他院院際議題之決定。\n\n五、考試院部會間共同事項。\n\n前項所列事項，出席人員經三人以上連署附具提案理由之書面提案，亦得列入。"},{"說明":"明定得先行列入考試院院會報告之事項。","增訂":"第八條　考試院所屬機關首長認為必要時，得就法制增修之重大事項，先行在考試院會議提出報告。"},{"說明":"一、議案交付全院審查會成立條件之規定。\n\n二、以考試院會議組成人員二分之一同意，係考量議案交付審查應審慎考量其必要性，避免少數人主導議案交付審查，致審查會密度過高流於浮濫，造成議案決議延宕，影響行政效率。","增訂":"第九條　考試院會議審議第七條所列事項時，主席得徵求考試院會議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或經組成人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提議，交付全院審查會審查。"},{"說明":"明定全院審查會召集人及組成人員。","增訂":"第十條　全院審查會由副院長為召集人，以討論事項涉及之部會首長及全體考試委員組成之。"},{"說明":"明定全院審查會審查議案之期限，以達兼顧審議品質與審議效率。","增訂":"第十一條　考試院院長及審查會主席，對於交付全院審查會之審查議案，超過六周，得逕付院會議決。"},{"說明":"明定全院審查會得邀請其他相關機關人員列席之情況、舉行公聽會之要件及出席者。","增訂":"第十二條　全院審查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機關有關人員列席說明。\n\n經全院審查會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先行舉行公聽會，邀請議案相關之政府人員及社會人士出席表達意見，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說明":"參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明定公聽會應以秘密會議行之之情況。","增訂":"第十三條　全院審查會舉行之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說明":"一、依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n\n二、另依典試法第四條規定：「典試委員長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一、現任……或考試委員。」\n\n三、綜上，明定考試委員之職權。","增訂":"第十四條　考試委員在考試院會議及審查會，獨立行使其審查意見。\n\n考試委員除得依典試法擔任國家考試之典試委員長外，不得擔任典試委員、各組召集人、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等職務，且不得參與考試相關業務。\n\n考試委員行使前二項法定職權，須超出黨派以外。"},{"說明":"一、第一項明定考試委員於考試院所屬各部會執行法定職權，遇有部會間共同事項時，得接受其諮詢。\n\n二、第二項明定部會得於諮詢後向考試院院會提出報告。","增訂":"第十五條　考試委員於考試院所屬各部會執行法定職權，遇有部會間共同事項時，得接受其諮詢。\n\n前項部會得於諮詢後向考試院院會提出報告。"},{"說明":"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爰明定考試委員之兼職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十六條　考試委員之兼職，除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五之一條規定外，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說明":"明定考試院議事規則另由考試院訂定。","增訂":"第十七條　考試院議事規則另訂之。"},{"說明":"明定本法施行日期。","增訂":"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17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