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20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0/LCEWA01_100110_000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0/LCEWA01_100110_000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2-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5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16人、委員邱臣遠等19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4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0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1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5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3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臣遠等19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1300"}],"議案名稱":"「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06:5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陳柏惟","林宜瑾","劉世芳","莊競程","邱志偉","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趙天麟","陳素月","羅致政","吳秉叡","邱泰源","楊曜","劉櫂豪","林淑芬","沈發惠","吳思瑤","賴瑞隆","陳秀寳","吳玉琴","何欣純","江永昌","吳琪銘","林楚茵","洪申翰","賴品妤"],"first_time":"2020-04-24","last_time":"2022-05-04","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0","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4502號","laws":["07101"],"提案編號":"1073委24502","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6人，鑑於幼兒園體罰事件頻傳，雖於《教師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相關規定，然其規範仍不完備，導致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若有體罰、不當管教等相關情事，教育局無法開罰，顯法規有待補強。為保障幼兒於幼兒園時之身心健康發展，不受教保服務人員不當對待，爰提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教師法》雖對教師之行為有所規範，違反者得送教評會或專審會依規定懲處，但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包含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其中僅教師具有教師資格，園長、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不受教師法之規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範對象為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未包括教保服務人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範雖明確，但對教學現場之各式樣態仍無法含括。相關法規顯有疏漏，導致部分幼兒園體罰案件無法依相關法規開罰。\n二、為保障幼兒身心健康發展，爰參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明定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進行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而造成幼兒身心傷害。並新增第三十三條之一罰則。","對照表":[{"law_id":"07101","law_name":"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為保障幼兒身心健康發展，爰增訂本條，明定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進行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而造成幼兒身心傷害。","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配合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爰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教保服務人員有體罰、性騷擾或不當管教之情事，處罰行為人，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幼兒園名稱。","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者，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行為依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幼兒園名稱：\n\n一、體罰：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二、性騷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三、不當管教：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0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