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20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1/LCEWA01_100111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1/LCEWA01_100111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永昌"],"連署人":["林楚茵","郭國文","沈發惠","賴惠員","王美惠","羅美玲","鍾佳濱","張宏陸","林岱樺","黃國書","湯蕙禎","莊競程","黃秀芳","張廖萬堅","管碧玲","何志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mtime":"2024-01-18T18:59:4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01","last_time":"2020-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4504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4504","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參採學者見解；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提到之電磁紀錄實為由0與1所組成之數位訊息，需有「電磁紀錄物」為載體，方能儲存及使用，故應增訂「電磁紀錄物」於搜索範圍及搜索票應記載事項中，使相關單位進行搜索及扣押時符合實務之狀態，爰提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電磁紀錄不若有體物，係無體的資訊，無法直接由人的感官得知其內容，必須附著於載體之上，是故，為符合實務上執行之方式，應新增「電磁紀錄物」之名詞定義於刑法第10條中，方為妥適。\n二、另一併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搜索範圍及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搜索票應紀載事項中增訂「電磁紀錄物」，使相關法規愈趨完善。","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n\n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1-01-03-修正:146","說明":"一、電磁紀錄為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電磁紀錄不若有體物，係無體的資訊，其本身是由0及1所組成的數位訊息，無法直接由人的感官得知其內容，需有「電磁紀錄物」為載體，方能儲存及使用。\n\n二、然現行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僅記載電磁紀錄，為免使相關單位進行搜索及扣押時與實務執行之方式不符，宜將「電磁紀錄物」併入電磁紀錄後，以表明確。","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電磁紀錄物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n\n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電磁紀錄物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現行":"第一百二十八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n\n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n\n一、案由。\n\n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n\n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n\n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n\n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n\n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1-01-03-修正:152","說明":"一、電磁紀錄為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電磁紀錄不若有體物，係無體的資訊，其本身是由0及1所組成的數位訊息，無法直接由人的感官得知其內容，需有「電磁紀錄物」為載體，方能儲存及使用。\n\n二、然現行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搜索票應記載事項僅有電磁紀錄，為避免相關單位進行搜索及扣押時與實務執行之方式不符，宜將「電磁紀錄物」併入電磁紀錄後，使其與法有據。","修正":"第一百二十八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n\n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n\n一、案由。\n\n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n\n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電磁紀錄或電磁紀錄物。\n\n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n\n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n\n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0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