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20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0/LCEWA01_100110_000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0/LCEWA01_100110_000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779/110420077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779/110420077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779/110420077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779/110420077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4-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明文等33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100428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33人「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0400"}],"議案名稱":"「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9:07:0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林文瑞","魯明哲","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萬美玲","徐志榮","翁重鈞","林德福","吳怡玎","游毓蘭","陳玉珍","張育美","鄭正鈐","林奕華","洪孟楷"],"first_time":"2020-04-24","last_time":"2021-04-28","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0","字號":"院總第917號委員提案第24507號","laws":["03107"],"提案編號":"917委24507","案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鑑於現有耕作者耕作土地，多數為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管理之土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班地等，為維護現有耕作者生計，爰擬具「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有耕作者耕作土地，多數為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管理之土地、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班地等，各單位權責管理辦法不一，實不利管理及損害現有耕作者生計。\n二、同時因應新政府之轉型正義，國有或公有林地得出租予已實際使用或墾用之耕作者。","對照表":[{"law_id":"03107","law_name":"森林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為新增。\n二、為現有耕作者生計，新增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有實際使用或墾用之事實，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n\n三、新增第二項：出租辦法由管理機關訂定。","增訂":"第八條之一　國有或公有林地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或墾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n\n前項出租辦法由管理機關訂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0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