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20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斯懷等22人","議案名稱":"「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1/LCEWA01_100111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1/LCEWA01_100111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斯懷","楊瓊瓔"],"連署人":["溫玉霞","許淑華","林文瑞","鄭麗文","吳怡玎","李貴敏","洪孟楷","李德維","廖婉汝","馬文君","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萬美玲","曾銘宗","羅明才","林德福","林思銘","陳玉珍","翁重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mtime":"2024-01-18T19:00:0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01","last_time":"2020-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782號委員提案第24511號","laws":["01287"],"提案編號":"1782委24511","案由":"本院委員吳斯懷、楊瓊瓔等22人，有鑑於為鼓勵更多民眾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並肯定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無私奉獻、服務人群之偉大情操，爰擬具「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規定，「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是以領有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於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該卡「得」以免收門票等費用。惟為鼓勵更多民眾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並減輕志願服務者之負擔，建議將第二項「得」以免費修正為「應」以免費。\n二、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僅能「予以半價優待」，致使同為志願工作者，卻有不平等之對待，為能予上揭人員同等之法律對待，建議刪除第三項「予以半價優待」之文字，以求一致。","對照表":[{"law_id":"01287","law_name":"志願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n\n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n\n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law_content_id":"01287:01287:2013-05-31-修正:26","說明":"為鼓勵更多民眾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並減輕志願服務者之負擔，建議將第二項「得」以免費修正為「應」以免費。\n\n另，本條文第三項規定，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等協勤團體僅能「予以半價優待」，形成同為志願工作者，卻有不平等之對待，為能予上揭人員同等之法律對待，建議刪除第三項「予以半價優待」之文字，以求一致。","修正":"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n\n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應以免費。\n\n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0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