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20070202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1/LCEWA01_100111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1/LCEWA01_100111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昶佐"],"連署人":["沈發惠","林淑芬","蘇治芬","羅致政","高嘉瑜","陳素月","陳秀寳","張廖萬堅","賴瑞隆","邱議瑩","莊競程","邱泰源","劉世芳","李昆澤","賴品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mtime":"2024-01-18T19:00:0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01","last_time":"2020-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4514號","laws":[],"提案編號":"1679委24514","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鑒於我國青年公民意識不斷提高，近年來多項影響我國發展之重大民主運動皆由青年主導、推動，且世界先進民主國家中，公民權的擴大與普及為主要趨勢，故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訂公民參政權之年齡限制，實有向下修正之必要。為落實世代正義、使我國公民權利義務對等，並培養青年對於公共事務之獨立思考，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現行條文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惟我國民主化後，許多影響台灣發展的關鍵社會運動，如1990年的野百合學運、2008年的野草莓學運、2012年的反媒體壟斷運動、乃至於2014年的太陽花學運，主導者皆為非常年輕的大學生，許多參與者，當時都不滿20歲。2015年的反黑箱課綱運動，更是直接由高中生串聯發起。\n二、查世界先進民主國家中，日本在2016年修正《公職選舉法》將投票年齡下修到18歲；2020年一月，韓國批准修法，也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目前，世界上有近170個國家投票年齡在18歲以下，甚至更低。例如奧地利在2007年起，16歲就擁有投票權，2014年的蘇格蘭獨立公投，也下修到16歲就能投票。\n三、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在台灣已經有多年討論，並在本屆國會獲得多數委員及所有黨團一致表態贊同，期以盡速審查修正，回應社會及青年對於本屆國會之期待。","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9-05-12-修正:18","說明":"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現行條文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惟我國民主化後，許多影響台灣發展的關鍵社會運動，皆由不滿二十歲的青年發起，顯見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素質，早已與二十歲之成年人相符，故本法對於參政權之年齡限制，實有向下修正之必要。\n\n二、憲法第一三○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然憲法對於參政權之規範，旨在發揮制度性保障功能，以維護國民參政之權利。由此觀之，憲法針對選舉權年齡之規定，係要求國家落實選舉權為人民基本權利義務，避免國家剝奪年滿二十歲國民之選舉權，而非設定選舉權之積極條件，換言之，憲法並非硬性規定年滿二十歲之國民才有選舉權、未滿二十歲之國民無選舉權。立法機關審時度勢，即可依自身職權立法規定二十歲以下國民得行使投票選舉權利。\n\n三、公民投票法2018年修正後，將公投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顯見台灣社會已接受年滿18歲之青年具有參與公民社會事務之能力。惟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仍規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始具投票權，有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事，應予修正。\n\n四、民法設立監護權制度係為保護受監護身心障礙者之利益，而非侵害其權利。惟現行條文限制其參政權，且我國早在2014年就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2017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後，國際委員也提出應就現行法規進行修定，刪除剝奪受監護者選舉權之規定，顯見現行法規有修正之必要。","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0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