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20070202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0/LCEWA01_100110_0008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0/LCEWA01_100110_0008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啟臣"],"連署人":["呂玉玲","魯明哲","徐志榮","馬文君","林德福","萬美玲","林文瑞","謝衣鳯","溫玉霞","游毓蘭","翁重鈞","廖婉汝","孔文吉","羅明才","林思銘","吳怡玎","鄭正鈐","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mtime":"2024-01-18T19:07:2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24","last_time":"2020-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4517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4517","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鑑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訂有投票所工作人員得於工作地投票之規定，惟對於投票日值勤之軍、警或其他公務員迄今仍無法適用。為保障於投票日負責國家安全、社會治安之軍、警，及其他因公值勤公務人員之參政權，特提案擴大工作地投票之適用範圍，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十七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已訂有投票所工作人員得於工作地投票，目的係在保障於投票日協助選務工作，使選舉得以順利進行之工作人員之參政權。然對於投票日負責維護國家安全，執行戰備任務無法離營之軍人、維持社會治安之警察人員，以及其他因公值勤之公務人員，雖同為確保投票工作順利進行，卻遲未將其納入工作地投票之適用對象，與國家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義務有違。\n二、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民國69年制定時，即訂有投票所工作人員得於戶籍地或工作地投票之規定，迄今已38年。工作人員工作地投票係採「移轉投票」方式，實務運作已相當成熟，亦無爭議，軍、警及因公值勤之其他公務人員亦應比照辦理。\n三、為保障憲法賦予之參政權，便利投票日執行公務之軍、警及公務人員行使投票權，以確保其公民權之行使，特提案擴大工作地投票之適用範圍，讓為確保投票順利進行之軍、警及公務人員，其參政權均能獲得保障。","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21","說明":"一、為保障憲法賦予之參政權，便利投票日執行公務之軍、警及公務人員行使投票權，以確保其公民權之行使，爰擴大工作地投票之適用範圍，讓為確保投票順利進行之軍、警及公務人員，其參政權均能獲得保障。\n\n二、修正第二項，工作人員不以投票所工作人員為限，投票日之中作人員均可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n\n三、增訂第三項，明定適用對象。\n\n四、增訂第四項，明定工作地投票所投票應於投票日30日前提出申請之期限。\n\n五、增訂第五項，投票日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之申請方式及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修正":"第十七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投票日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n\n前項工作人員，係指投票日之選務人員、在營服役之軍人、執行勤務之警察人員及因執行公務無法於戶籍地投票之公務人員。\n工作人員申請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應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n投票日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之申請方式及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0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