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20070203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0/LCEWA01_100110_0009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0/LCEWA01_100110_0009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會期":"10-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4-24","2020-04-28"],"會議代碼":"院會-10-1-10"}],"mtime":"2024-01-18T19:07: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4-24","last_time":"2020-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977號委員提案第24528號","laws":["01132"],"提案編號":"977委24528","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鑒於我國工會組織率未及先進國家一半，中小企業就業人數占全國就業人數近八成，依事業型態及僱用人數，以三十人為成立門檻顯過高不當。爰提出「工會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勞工十人發起即得依法成立工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經濟部《2019年中小企業白皮書》顯示2018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為146萬6,209家，占全體企業97.64%；中小企業就業人數達896萬5千人，占全國就業人數78.41%。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之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其他業別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謂之中小企業。以該人數，加以考量事業單位廠場或作業場所分散之情形，現行工會法三十人始得組織工會之要求顯然過高不當。\n二、我國企業工會、產業工會之組織率至108年底合計僅有7.6%，遠低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之16%，觀察亞洲其他先進國家工會組織門檻，香港7人、日本、韓國均為2人即可組織工會，足為我國法律對工會組織門檻限制過高，致勞工與雇主間欠缺自行透過集體勞資協商議定勞動條件及化解勞資糾紛機制之明證。於此情形勞工紛紛轉向要求國家積極介入勞動條件議定，勞動基準法因而被混淆僅係最低勞動基準之立法目的。實則，我國勞動基準法參照日本勞動基準法第一條第二項寓有鼓勵勞資雙方議定更佳勞動條件之精神，此外尚有諸多將是否實施彈性勞動條件制度委諸工會同意之機制，然皆因我國工會組織率過低難以發揮。\n三、另現行工會法第十一條第一項雖對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方式未加限制，然仍有地方主管機關要求籌備會刊登新聞紙，或認籌備會刊登於社群網站非屬公開之情形。爰增訂第3項提供勞工額外公開徵求會員方法之選擇，兼顧良好公開效果及解決成立要件審查爭議。\n四、爰此，特提案修正工會法第十一條規定，以利更多事業單位勞工組織工會，發展工會活動，邁向以勞資協商為主、國家管制為輔，勞工團結、在最低勞動基準保護下議定勞動條件之產業勞動文化。","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n\n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13","說明":"一、第一項組織工會之連署發起人數門檻影響工會組織發展甚鉅，實質影響我國勞動現場能否建立勞資互信對等協商的文化，是憲法保障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實踐之關鍵。而工會與事業單位議定勞動條件之實力，繫於工會會員人數、會員內聚力、工會活動積極度、工會間輔導互助……等等眾多因素，法律不應以工會成立時的人數為據預設成立人數少於三十人之工會無發展性或代表性。考量我國中小企業就業人口近八成，三十人之成立門檻實過高而不當，為增加工會組織率落實憲法保障勞工之同盟權，建構勞、資雙方對等協商勞動條件之文化，爰提案調降工會組織門檻為十人。\n\n二、第一項之公開徵求會員本不限於刊登新聞紙，只要能使不特定人知悉符合章程要件得申請加入將成立之工會已足。今網路流通資訊效果甚佳，為便利工會籌組，爰提案增訂第三項增加工會徵求方式的選擇。","修正":"第十一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n\n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n\n第一項籌備會之勞工得請求利用擬設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網站刊登同項公開徵求會員之資訊，機關不得拒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0070203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