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22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1/LCEWA01_100111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1/LCEWA01_100111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高嘉瑜"],"連署人":["蔡易餘","蔡適應","賴惠員","范雲","黃國書","張宏陸","賴品妤","吳玉琴","周春米","張廖萬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泰源","陳秀寳","江永昌","許智傑","趙正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mtime":"2024-01-18T19:00:2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01","last_time":"2020-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24536號","laws":["01517"],"提案編號":"184委24536","案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鑑於當代車輛民眾不可或缺之代步以及經濟工具，針對民生必需品之稅收課徵，乃因從輕徵收以降低民眾負擔。惟我國針對車輛貨物稅之課徵，長期訴諸於外部性、奢侈性消費等理由，疑有課稅原因不合時宜及重複課徵之嫌。爰此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貨物稅為我國以財政收入、社會公平、外部性問題等原因，所課徵之特種銷售稅，現行汽缸排放量在兩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之貨物稅；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之貨物稅。機車不分汽缸排氣量，皆課徵百分之十七點五之貨物稅。經查，車輛為目前貨物稅徵收稅率最高者，然而作為民生必需品，過高的稅率將造成民眾不必要之負擔。\n二、基於社會公平之考量，汽車過往被視作高價奢侈品，因而被課徵較高稅率。隨著時空背景不同，汽車已經成為民眾重要的代步工具，以及賴以為生的資本，不再只是單純的身分象徵。從外部成本觀點而言，針對汽車的稅收已有燃料費、牌照稅等稅收，與行動汙染源為由之相關稅收，不宜再透過貨物稅的名義重覆課徵。\n三、綜觀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課稅項目，與貨物稅相近的特種貨物稅（Excise Diuty）類目中，顯少已開發國家有針對汽車課徵特種貨物稅，顯示我國既有的貨物稅制之課徵不盡合理。爰此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將汽車貨物稅分別調降至百分之十、十五，並調整機車貨物稅為百分之五，以減輕民眾負擔。","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n\n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9-12-03-修正:16","說明":"一、貨物稅為我國以財政收入、社會公平、外部性問題等原因，所課徵之特種銷售稅，現行汽缸排放量在兩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之貨物稅；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之貨物稅。機車不分汽缸排氣量，皆課徵百分之十七點五之貨物稅。經查，車輛為目前貨物稅徵收稅率最高者，然而作為民生必需品，過高的稅率將造成民眾不必要之負擔。\n\n二、基於社會公平之考量，汽車過往被視作高價奢侈品，因而被課徵較高稅率。隨著時空背景不同，汽車已經成為民眾重要的代步工具，以及賴以為生的資本，不再只是單純的身分象徵。從外部成本觀點而言，針對汽車的稅收已有燃料費、牌照稅等稅收，與行動汙染源為由之相關稅收，不宜再透過貨物稅的名義重覆課徵。\n\n三、綜觀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課稅項目，與貨物稅相近的特種貨物稅（Excise Diuty）類目中，顯少已開發國家有針對汽車課徵特種貨物稅，顯示我國既有的貨物稅制之課徵不盡合理。爰此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將汽車貨物稅分別調降至百分之十、十五，並調整機車貨物稅為百分之五，以減輕民眾負擔。","修正":"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n\n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