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22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1/LCEWA01_100111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1/LCEWA01_100111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溫玉霞"],"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林德福","蔣萬安","游毓蘭","鄭正鈐","吳怡玎","李德維","陳玉珍","林文瑞","萬美玲","張育美","呂玉玲","陳以信","曾銘宗","吳斯懷","謝衣鳯","許淑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mtime":"2024-01-18T19:00:2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01","last_time":"2020-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4538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4538","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鑑於國人教育普及，各項資訊快速流通，社會型態已有別過往，降低選舉權門檻已然成為社會主流價值，為擴大政治參與以及年輕世代行使選舉權，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調降選舉權之年齡自二十歲改為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此法與現今國際民主潮流有明顯落差，且現今朝野均有共識將可選舉權之年齡下修至十八歲，待修憲將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調降至十八歲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即應修正。\n二、查台灣最早推動下修選舉年齡限制的是「台灣青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從2005年底就開始研議推動降低投票年齡運動，希望讓十八歲青少年及早擁有投票權，使青少年的意見能廣納於各項公共政策決策中。現行全球民主國家，東亞僅台灣維持在二十歲，年滿十八歲即可投票已超過168國，包括鄰近我國之日本、南韓均已將選舉權年齡門檻下修至十八歲。\n三、我國憲法有關投票年齡限制之規定已不符當前民主趨勢，應予下修，並藉由下修選舉權年齡限制擴大青年參政程度，促進世代對話。若賦予更多的年輕人選舉權，將可有效提升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比例及熱忱，更讓我國民主發展符合世界潮流與時勢所趨。","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9-05-12-修正:18","說明":"一、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無論其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如何，年滿十八歲即享有投票權，已為世界趨勢。我國憲法有關投票年齡限制之規定已不符當前民主趨勢，應予下修，並藉由下修選舉權年齡限制擴大青年參政程度，促進世代對話。\n\n二、今朝野均有共識將行使選舉權之年齡下修為十八歲，待修憲通過年滿十八歲即擁有選舉權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即應修正。","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