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22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1/LCEWA01_100111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1/LCEWA01_100111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255/110230125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255/1102301255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255/110230125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255/110230125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2-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2-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9人、委員傅崐萁等16人分別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9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9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billNo":"1090310070100104"},{"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6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9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7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2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5600"}],"議案名稱":"「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00:3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傅崐萁"],"連署人":["許淑華","曾銘宗","鄭正鈐","林文瑞","魯明哲","謝衣鳯","萬美玲","游毓蘭","林德福","張育美","李德維","吳怡玎","溫玉霞","吳斯懷","陳玉珍"],"first_time":"2020-05-01","last_time":"2021-05-19","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1","字號":"院總第1016號委員提案第24539號","laws":["01788"],"提案編號":"1016委24539","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有鑑於建教合作係透過學校與合作機構間的合作安排，讓學生得以到相關行業職場接受職業技能訓練，以利於就業準備的職業教育方案，故其所領取職業技能訓練之生活津貼，並非為僱傭關係，亦非屬於勞務取得之薪酬。其性質應等同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加職業訓練」所給予之補助訓練費用。爰提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建教合作生活津貼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並免納綜合所得稅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技術型高中教育目標，係在培養技術人才，故推動建教合作以滿足產業界人力之需求、減少學校與產業界之學用落差，學生透過在校學習之基礎及專業學科，在產業端接受專業技能訓練，以期將所學運用於業界生產工作上。其所領取職業技能訓練之生活津貼，理應屬合作機構給予獎補助性質之津貼，非為僱傭關係，亦非屬勞務薪酬。然現行實務上辦理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建教生多被列報受扶養親屬，致使申報人所得數額加計以及級距累進等問題，須扣除一定金額，衍生實領與發給未能相符應的疑義。\n二、根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參加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免納所得稅；又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不予列計」工作收入。\n三、爰此，提案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之規範，將生活津貼認列為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以符制度構建之政策目的。","對照表":[{"law_id":"01788","law_name":"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n\n前項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並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n\n生活津貼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建教生。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n\n建教合作機構不得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law_content_id":"01788:01788:2012-12-14-制定:26","說明":"一、技術型高中教育目標，係在培養技術人才，故推動建教合作以滿足產業界人力之需求、減少學校與產業界之學用落差，學生透過在校學習之基礎及專業學科，在產業端接受專業技能訓練，以期將所學運用於業界生產工作上。其所領取職業技能訓練之生活津貼，理應屬合作機構給予獎補助性質之津貼，非為僱傭關係，亦非屬勞務薪酬。然現行實務上辦理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建教生多被列報受扶養親屬，致使申報人所得數額加計以及級距累進等問題，須扣除一定金額，衍生實領與發給未能相符應的疑義。\n\n二、根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參加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免納所得稅。\n\n三、又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不予列計」工作收入。\n\n四、爰於本條第二項後段增訂「參加建教合作所領取之生活津貼之性質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之文字，以符制度構建之政策目的。","修正":"第二十二條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n\n前項生活津貼，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其金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並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n\n生活津貼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建教生。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n\n建教合作機構不得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2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