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2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1/LCEWA01_100111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1/LCEWA01_100111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謝衣鳯","洪孟楷"],"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林文瑞","李德維","許淑華","孔文吉","呂玉玲","徐志榮","林德福","廖婉汝","翁重鈞","陳超明","曾銘宗","楊瓊瓔","萬美玲","鄭天財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mtime":"2024-01-18T19:01:2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01","last_time":"2020-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4557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4557","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洪孟楷等17人，依據勞動部105年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關懷調查，有9.6%育嬰留職停薪假受僱者因原職位已有人取代而無法回原職務；另有24.5%復職者因久離職場生疏而表示適應困難，為協助育嬰留職停薪假受僱者重新返回職場，並減少企業因成本考量及短期人力調度而影響育嬰留職停薪假受僱者返回原職位，以兼顧雇主與受僱者雙方利益，爰此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婦女就業之需要應編列經費，辦理各類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設施，以促進性別工作平等。\n\n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措施，得給予經費補助。","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7-12-19-修正:7","說明":"為積極輔導協助育嬰留職停薪假受僱者返回職場，新增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為育嬰留職停薪假受僱者就業之需要應編列經費，辦理各類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相關福利設施等。","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婦女就業及育嬰留職停薪假受僱者之需要應編列經費，辦理各類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設施，以促進性別工作平等。\n\n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措施，得給予經費補助。"},{"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政府應輔導雇主之短期媒合及轉介人力需求，以兼顧雇主與受僱者雙方利益。","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為兼顧雇主與受僱者雙方利益，主管機關應補助及協助輔導雇主短期人力需求。補助及人力媒合轉介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五條　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成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之獎勵。","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29","說明":"為健全職場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明定成效卓越之定義及獎勵措施。","修正":"第二十五條　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成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之租稅減免及獎勵。\n\n成效卓越定義、租稅減免及獎勵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