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23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1/LCEWA01_100111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1/LCEWA01_100111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瑞隆","邱泰源"],"連署人":["王美惠","陳秀寳","羅美玲","鄭運鵬","余天","郭國文","洪申翰","吳玉琴","江永昌","趙正宇","蔡易餘","黃世杰","湯蕙禎","鍾佳濱"],"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mtime":"2024-01-18T19:01: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01","last_time":"2020-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4561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24561","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邱泰源等16人，鑑於我國人民教育普及率、政經條件與公民素質之進步，已與1946年制憲之時大相逕庭，且全球絕大多數國家讓其人民得於十八歲甚至更低年齡即可行使包括投票及登記參選之選舉權，我國人民年滿十八歲即可行使公民投票權，但選舉投票權仍有二十歲限制，不僅罔顧國內社會條件變遷，也明顯落後於國際潮流，允應修正憲法規範，讓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即有選舉投票及登記公職候選人參選之權。為配合憲法修正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年齡，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我國在修憲調整選舉權年齡門檻前，國民須年滿二十歲才有選舉投票權、年滿二十三歲才有登記參選權，此自1947年12月25日憲法施行以來，已逾七十年未改。\n二、根據學者調查，全球226國家中已有209個國家或地區將選舉權年齡定為十八歲，超過九成。亞洲地區近年有許多國家推動改革，如日本於2016年6月、馬來西亞於2019年7月、韓國於2020年1月，已將選舉權年齡降為十八歲。根據英國經濟學人智庫（EIU）報告，在全世界76個「完全民主」或「部分民主」的國家當中，僅剩下臺灣、新加坡和突尼西亞，投票年齡仍維持在二十歲以上，十八、十九歲青年無法如大多數國家同齡者般以選票支持自己期望的候選人。\n三、2019年10月12日，紐西蘭北島羅托魯市（Rotorua）有一名臺裔紐西蘭人王費雪（Fisher Wang）以十九歲年紀當選為該市史上最年輕議員，但這樣的事蹟在臺灣會因為憲法規定而不可能發生。放眼全球，有許多民主國家，包括芬蘭、瑞典、挪威、英國、法國、德國、尼德蘭、西班牙、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皆已將國會或下議院議員候選人年齡限制放寬至十八歲，亞洲地區除蒙古國降至十八歲外，我國應也降低門檻，以鼓勵年輕族群參與公共事務。臺灣在世界上民主發展備受肯定，言論自由、婚姻自由等都位居世界前端，唯青年參與政治事務，在十八歲到二十歲之公民權仍遠遜於世界上多數國家。\n四、我國正面臨人口老化、少子化等重大人口轉型挑戰，整個國家面對年金、氣候變遷與環境永續、土地與居住正義等重大公共問題，如欠缺年輕族群參與決策，卻又要令其負擔政策決定後的成本，如此罔顧世代正義的政策亦非長久之計。近年來年輕族群政治意識抬頭，對許多議題也提出政治主張及行動，發生於2014年反服貿引起佔領立法院的太陽花運動極為適例，在2018年地方選舉中，二十九歲以下當選地方議會議員者就從原本的0.66%，成長到3.18%，三十到三十九歲也從10.4%成長為13.8%；2020年中央政府大選，二十到三十九歲的年輕投票者更超過600萬人，足見年輕族群政治意識抬頭，關心與參與國家政策的意志。\n五、揆諸我國法制上就成年人之權利義務相關規定，年滿十八歲者，除因民法所設完全權利能力之二十歲，於處理財產相關事務需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外，已享有(一)應考試服公職權，(二)報考國營事業職務，(三)男性滿十八歲（女性滿十六歲）得結婚，(四)男性滿十八歲後之翌年為役齡男子，(五)有公民投票權，(六)志願參加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七)報考並擔任山域嚮導，(八)考領普通駕駛執照、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八)報考並擔任航空器之學習駕駛員或自用駕駛員、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九)考領遙控無人機操作證(十)考領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十)遊艇駕駛、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十一)成為漁船幹部船員，(十二)考領救生員執照，(十三)購買公益彩券並收取獎金，(十四)合法購買農藥、菸酒、限級遊戲軟體，(十五)閱聽限制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十六)出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十七)領取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等等權利義務，卻不包括參與公共事務之選舉投票權及登記參選權。\n六、將我國選舉投票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的討論，自本世紀初有團體倡議，內政部於2010年起舉辦座談，立法院朝野黨團亦於討論修憲─4時就此亦已形成共識，惟因提案屆期不連續等因素仍有待修憲通過後接續修法。2020年總統大選前後，擴大年輕族群參政呼聲漸高，朝野對此也有共識。然而，依法律位階，憲法為指導性國家基本法，憲法修正內容皆須透過法律加以實現，在我國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就人民參政權中選舉及被選舉權為具體規範，爰提案修正上開二法中有關投票年齡限制之規範，使人民得在十八歲即可行使投票權。（修正條文第十一條）\n七、就我國現制中，欲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有政黨推薦或合格選舉人連署，連署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連署人。配合憲法修正投票權年齡為十八歲之規定，一併修正該條項有關連署人之年齡限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9-05-12-修正:15","說明":"一、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我國在修憲調整選舉權年齡門檻前，國民須年滿二十歲才有選舉投票權、年滿二十三歲才有登記參選權，此自1947年12月25日憲法施行以來，已逾七十年未改。然而本世紀以來，放寬選舉投票權門檻為十八歲，除已為世界潮流外，亦逐漸成為我國朝野共識。\n\n二、作為修憲下修我國人民行使選舉投票權年齡為十八歲之配套修法，一併提出本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之修正，使人民於公職人員，包括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村里長、鄉鎮（市）長、縣市及直轄市長乃至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能有一致規定。","修正":"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現行":"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n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n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n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n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n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n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n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n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n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29","說明":"就我國現制中，欲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有政黨推薦或合格選舉人連署，連署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連署人。配合憲法修正投票權年齡為十八歲之規定，一併修正該條項有關連署人之年齡限制。","修正":"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n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十八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n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n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n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n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n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n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n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3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