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23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7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1/LCEWA01_100111_0007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1/LCEWA01_100111_0007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泰源","莊競程","莊瑞雄"],"連署人":["郭國文","何志偉","賴惠員","蔡易餘","蘇巧慧","黃國書","羅致政","高嘉瑜","王美惠","趙天麟","許智傑","黃秀芳","黃世杰","張宏陸","張廖萬堅","吳思瑤","蔡適應","陳歐珀","江永昌","陳瑩","劉櫂豪","洪申翰","周春米","余天"],"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mtime":"2024-01-18T19:02:0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01","last_time":"2020-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4569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24569","案由":"本院委員邱泰源、莊競程、莊瑞雄等27人，為推行並落實分級醫療制度，以有效利用醫療資源、促進醫療體系健全發展，使全民健保得以永續經營，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第四十三條（下同）第一項明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n二、前述部分負擔定率費用，因所定比率過高，致使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二十餘年以來從未真正落實定率制，皆以主管機關依第三項公告之定額制收取。惟現行定額制部分負擔之收取，基層診所與醫學中心之費用差異不大，醫學中心的部分負擔費用僅數百元，造成民眾連輕微疾病都逕自前往大醫院就醫，致使長期以來分級醫療無法落實。\n三、大醫院不應以門診醫療為主要服務，應專注發揮重症醫療和教學研究的角色，朝向尖端醫學發展並培養人才。民眾未經轉診逕往大醫院就醫，使大醫院浪費過多醫療資源及人力在照護基層診所即可處置的小病，實已造成醫療資源及人力的浪費。\n四、為推行並落實分級醫療制度，以有效利用醫療資源、促進醫療體系健全發展，使全民健保得以永續經營，爰修正第一項規定，適度調降部分負擔定率，期能確實依法實施部分負擔定率制。\n五、考量部分負擔採定率制收費，可能使部分民眾難以負荷，爰維持現行第三項規定，仍授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以定額方式收費。惟為避免部分負擔定率制之原則過分鬆動，並使民眾具備更正確之就醫觀念，爰增訂第三項但書，明定不經轉診於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不適用定額制。","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n\n前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予減免。\n\n第一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診所及各級醫院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第一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n\n第一項之轉診實施辦法及第二項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48","說明":"一、現行第一項所定部分負擔定率過高，致使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二十餘年以來從未真正落實定率制，皆以主管機關依第三項公告之定額制收取。惟現行定額制部分負擔之收取，基層診所與醫學中心之費用差異不大，醫學中心的部分負擔費用僅數百元，造成民眾連輕微疾病都逕自前往大醫院就醫，致使長期以來分級醫療無法落實。\n\n二、大醫院不應以門診醫療為主要服務，應專注發揮重症醫療和教學研究的角色，朝向尖端醫學發展並培養人才。民眾未經轉診逕往大醫院就醫，使大醫院浪費過多醫療資源及人力在照護基層診所即可處置的小病，實已造成醫療資源及人力的浪費。\n三、為推行並落實分級醫療制度，以有效利用醫療資源、促進醫療體系健全發展，使全民健保得以永續經營，爰修正第一項規定，適度調降部分負擔定率，期能確實依法實施部分負擔定率制。\n\n四、考量部分負擔採定率制收費，可能使部分民眾難以負荷，爰維持現行第三項規定，仍授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以定額方式收費。惟為避免部分負擔定率制之原則過分鬆動，並使民眾具備更正確之就醫觀念，爰增訂第三項但書，明定不經轉診於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不適用定額制。","修正":"第四十三條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五及百分之三十五。\n\n前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予減免。\n\n第一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診所及各級醫院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第一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但不經轉診，於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不得以定額方式收取。\n第一項之轉診實施辦法及第二項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3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