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23070202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1/LCEWA01_100111_000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1/LCEWA01_100111_000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301790/109230179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301790/109230179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301790/109230179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301790/109230179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0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2-22,20-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2-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1-04-2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4162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1-04-2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4260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1-04-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427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1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1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8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刪除第三十二條條文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91214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13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1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1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刪除第三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0400"}],"議案名稱":"「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02:2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楊瓊瓔","萬美玲","張育美","廖國棟Sufin‧Siluko"],"連署人":["陳玉珍","游毓蘭","林奕華","洪孟楷","謝衣鳯","吳怡玎","李德維","許淑華","鄭天財Sra Kacaw","傅崐萁","魯明哲","曾銘宗","陳雪生","吳斯懷","廖婉汝","鄭正鈐","呂玉玲","林思銘"],"first_time":"2020-05-01","last_time":"2020-12-14","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1","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24577號","laws":["02902"],"提案編號":"1557委24577","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萬美玲、張育美、廖國棟等22人，鑑於「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自實施迄今已近二十九年，目的在輔導藝文活動、保障及獎助文化藝術事業及工作者，進而促進國家文化建設。惟其中仍有部分條文的獎助精神尚未完全發揮，又近年在經濟持續低迷及民眾薪資停滯下，嚴重影響到藝術產業之發展。再者，本法距上次修法已十八年，法條迄未配合組改進行修正，爰提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文建會在101.5.20正式改制為文化部，爰配合將本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做修正。\n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明定：營利事業之捐贈，捐贈總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可見，一般企業對「文創」給予捐贈依法可享有稅惠，何竟對「文化藝術」即失此機制？爰提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文化藝術事業一律免徵娛樂稅，其經認可者，並得減免營業稅，並比照「文化創意發展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給予營利事業捐贈文藝事業之租稅優惠，以補不足。","對照表":[{"law_id":"02902","law_name":"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但依其他法令規定，由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從其規定。\n\n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策劃及共同處理事項，由文建會會同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商決定之。\n\n辦理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勵、補助，有關機關應相互知會。","law_content_id":"02902:02902:1992-06-16-制定:5","說明":"配合組織改造，將原文建會修正為文化部。","修正":"第四條　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但依其他法令規定，由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從其規定。\n\n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策劃及共同處理事項，由文化部會同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商決定之。\n\n辦理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勵、補助，有關機關應相互知會。"},{"現行":"第十七條　文建會對於出資獎勵文化藝術事業者，得給予第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獎勵。","說明":"配合組織改造，將原文建會修正為文化部。","修正":"第十七條　文化部對於出資獎勵文化藝術事業者，得給予第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獎勵。"},{"現行":"第十八條　文化藝術事業經營或從事有關文化藝術業務，成效優異者，文建會或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協助。","law_content_id":"02902:02902:1992-06-16-制定:21","說明":"配合組織改造，將原文建會修正為文化部。","修正":"第十八條　文化藝術事業經營或從事有關文化藝術業務，成效優異者，文化部或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協助。"},{"現行":"第十九條　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各項藝文事業及執行本條例所定之任務，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n\n前項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文建會；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2902:02902:1992-06-16-制定:23","說明":"配合組織改造，將原文建會修正為文化部。","修正":"第十九條　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各項藝文事業及執行本條例所定之任務，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n\n前項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現行":"第二十四條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來源如左：\n\n一、文建會編列預算。\n\n二、文化建設基金每年收入中提撥。\n\n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n\n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n\n五、其他有關收入。","law_content_id":"02902:02902:1992-06-16-制定:28","說明":"配合組織改造，將原文建會修正為文化部。","修正":"第二十四條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來源如下：\n\n一、文化部編列預算。\n\n二、文化建設基金每年收入中提撥。\n\n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n\n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n\n五、其他有關收入。"},{"現行":"第三十條　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n\n前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及標準，由文建會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902:02902:1992-06-16-制定:35","說明":"一、明定文化藝術事業一律免徵娛樂稅，其經認可者，並得減免營業稅。\n\n二、為有效發展台灣文藝產業，故比照「文化創意發展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給予營利事業損贈文藝事業之租稅優惠\n\n二、配合組織改造，將原文建會修正為文化部。","修正":"第三十條　文化藝術事業，免徵娛樂稅，經認可者，並得減免營業稅。\n營利事業捐贈前項事業，於捐贈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之營業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n第一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及標準，由文化部會同財政部定之。"},{"現行":"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文建會定之。","law_content_id":"02902:02902:1992-06-16-制定:44","說明":"配合組織改造，將原文建會修正為文化部。","修正":"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文化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3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