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23070203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1/LCEWA01_100111_000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1/LCEWA01_100111_000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鄭麗文","吳斯懷","陳超明","楊瓊瓔","翁重鈞","鄭天財Sra Kacaw","曾銘宗","廖婉汝","陳以信","李德維","吳怡玎","林文瑞","溫玉霞","陳玉珍","林思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mtime":"2024-01-18T19:02:3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01","last_time":"2020-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457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4579","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有鑑於當前「刑法妨害公務罪與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罰則過輕，無法有效遏止針對警察、消防人員、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暴力與傷害行為，對人身安全與公務執行影響甚鉅，應予修正。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刑法妨害公務罪與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無法有效遏止針對公務人員與醫療人員之，暴力頻傳致使基層公務員與醫事人員人身安全受威脅。衝擊基層士氣及其執行業務相關之公共利益。根據勞動部解釋勞工於職場上遭受顧客、服務對象、其他相關人士之肢體攻擊等霸凌或暴力事件，致發生精神或身體上的傷害乃至危及性命等，此類職場暴力危害被歸類為「社會環境因子引起之心理危害（Psychosocial Factors）」，此事對受害勞工不僅涉及安全健康、人權問題，乃至組織效率問題，進而影響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其中針對公務人員執行公務、醫事人員或是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職務的傷害，對於我國社會公益影響更是巨大。\n二、近期殺警、傷警案頻傳，進而影響警察勤務執行與人民從事警察之意願。九十四年汐止殺警奪槍案，時任法務部長施茂林立法院受質詢曾提到「故意殺害依法執公務人員」的條款，惟事後不了了之。一百零八年，年輕鐵路警察李承翰護捨身護全車案，亦受大眾關注與公憤。警察、消防人員屬於高暴力風險受害族群，其依法執行公務過程，易受到不法份子傷害與侵害，而傷害範圍不僅限於妨害公務罪之範疇，故本次修正刑法條文，以擴大其保障與適用對象。\n三、自九十八年起台灣急診室暴力從56件躍升至一百零五年294件，至今問題仍非常嚴峻，需要立即改善，惟醫療暴力的樣態多元，並不僅侷限於醫療機構內。受害人員除醫事人員外，救護技術員（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EMT）也屬暴力犯罪威脅的高風險族群，如一百零四年新北市爆發青年毆打高級救護技術員，直到員警上前才解圍等案，相關文獻亦指出救護技術員比其它行業，較易遭受到職場暴力與傷害。故本次修正刑法條文，以擴大其保障與適用對象。","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保障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或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職務之人身安全，故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爰增設本條。","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保障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或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職務之人身安全，故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爰增設本條。","增訂":"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3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