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23070203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1/LCEWA01_100111_0008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1/LCEWA01_100111_0008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662/110420066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662/110420066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662/110420066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662/110420066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曜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20070300100"}],"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9:02:4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楊曜","劉建國","林宜瑾"],"連署人":["莊瑞雄","吳琪銘","江永昌","蘇巧慧","余天","賴品妤","李昆澤","陳素月","黃秀芳","趙正宇","賴惠員","莊競程","蔡適應","劉世芳","范雲"],"first_time":"2020-05-01","last_time":"2021-04-19","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1","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4585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24585","案由":"本院委員楊曜、劉建國、林宜瑾等18人，為促進動物保護法中有關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法規遵循之立法目的，新增應定期公開主管機關稽查之相關查核報告。爰提案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新增主管機關應定期公開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相關查核報告，除讓民眾了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無定期查核外，也敦促業者應遵循法令以達警惕之效果。","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07-12-14-修正:30","說明":"促進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遵循法令之立法目的，新增主管機關應定期公開相關查核報告之規定。","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3070203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