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23070203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18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1/LCEWA01_100111_0008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1/LCEWA01_100111_0008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曜","劉建國","林宜瑾","黃秀芳"],"連署人":["蘇巧慧","蘇震清","賴惠員","羅美玲","余天","莊瑞雄","張宏陸","陳素月","莊競程","王美惠","蔡適應","吳琪銘","劉世芳","范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mtime":"2024-01-18T19:02:4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01","last_time":"2020-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4586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4586","案由":"本院委員楊曜、劉建國、林宜瑾、黃秀芳等18人，對於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有關民眾因故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之例外規定，增訂懷孕期間，以確保女性勞工權益。特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女性勞工於懷孕期間，身心狀況本較為脆弱，且孕期前後更需有穩定的經濟收入為憑藉，若此時因非自願離職，一方面因身心狀況不佳，需多休息，以兼顧母親及胎兒健康，還要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方可領取失業給付，實難兼顧；另一方面，斷絕懷孕女性勞工經濟來源，對該勞工精神上傷害至深，更可能影響胎兒之健康，實有保障懷孕女性勞工權益之必要。\n二、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有關因故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亦得請領失業給付之例外規定，未包含懷孕期間，造成懷孕國人可能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之不公平現象，故修正相關法條，將懷孕包含於例外規定中，以完善就業保險之政策美意。","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n\n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n\n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n\n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2-04-25-制定:18","說明":"為維護懷孕國人請領失業給付之權利，爰增訂懷孕期間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亦可請領失業給付之規定。","修正":"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n\n一、因傷病診療或懷孕期間，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n\n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n\n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3070203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