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2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1/LCEWA01_100111_0009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1/LCEWA01_100111_0009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瑞隆"],"連署人":["劉世芳","湯蕙禎","王美惠","賴惠員","陳素月","劉建國","陳瑩","鍾佳濱","高嘉瑜","許智傑","林俊憲","張宏陸","邱志偉","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mtime":"2024-01-18T19:03:0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01","last_time":"2020-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4595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4595","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有鑑於我國公職選舉，多次發生地方民選首長帶職參選其他職務，然首長責任重大，也是受人民期待付託，任期未滿卻帶職參選其他公職，不僅社會觀感不佳，更易造成鄉鎮縣市施政空轉延宕。因此，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使民選首長於任期未屆滿前參選其他公職選舉者，於登記為候選人時解除其職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我國中央公職人員與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係每兩年交錯舉辦，每逢選舉時，現任民選公職人員帶職投入任期有重疊之其他公職選舉，儘管社會觀感不佳又屢有爭議，仍為我國選舉實務常見現象，如2020年總統副總統暨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中，有一位直轄市長參選總統，五位鄉鎮（市）長參選立法委員。\n二、民選首長，包括直轄市及縣（市）長、鄉鎮（市）長等，為單一席次選舉區獲多數民意支持，依其競選承諾推動政府施政，並其肩負地方行政機關施政成敗之責，選民也以其施政成效定其去留，此皆民選首長動見觀瞻，更應重視其政治承諾。\n三、民選首長帶職參選其他職務，如直轄市長帶職參選總統副總統、鄉鎮（市）長帶職參選立法委員等，不僅給外界「騎驢找馬」、「腳踏兩條船」的負面觀感，其為競選活動而請假參選者，即便有指定代理人，其代理人不僅無法代其決定重要政策，亦無須擔負民選首長政治責任，會產生施政空轉、執行延宕且難以課責等問題。\n四、我國目前將總統副總統及中央民意代表選舉，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交錯舉辦，本次修法後規範之情況主要為直轄市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帶職參選立法委員，或鄉鎮（市）長參選縣市長。\n五、綜上所述，現職民選首長帶職參選其他職務之現象，其堅持參選者，視為其已無意願擔任原職務而欲爭取其他職務，因此，應予解除職務，其空缺，於依法選出新任首長前，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代理。","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因我國中央公職人員與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係每兩年交錯舉辦，每逢選舉時，現任民選公職人員帶職投入任期有重疊之其他公職選舉，儘管社會觀感不佳又屢有爭議，仍為我國選舉實務常見現象，如2020年總統副總統暨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中，有一位直轄市長參選總統，五位鄉鎮（市）長參選立法委員。\n\n三、民選首長，包括直轄市及縣（市）長、鄉鎮（市）長等，為單一席次選舉區獲多數民意支持，依其競選承諾推動政府施政，並其肩負地方行政機關施政成敗之責，選民也以其施政成效定其去留，此皆民選首長動見觀瞻，更應重視其政治承諾。\n\n四、民選首長帶職參選其他職務，如直轄市長帶職參選總統副總統、鄉鎮（市）長帶職參選立法委員等，不僅給外界「騎驢找馬」、「腳踏兩條船」的負面觀感，其為競選活動而請假參選者，即便有指定代理人，其代理人不僅無法代其決定重要政策，亦無須擔負民選首長政治責任，會產生施政空轉、執行延宕且難以課責等問題。\n\n五、我國目前將總統副總統及中央民意代表選舉，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交錯舉辦，本次修法後規範之情況主要為直轄市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帶職參選立法委員，或鄉鎮（市）長參選縣市長。\n\n六、綜上所述，現職民選首長帶職參選其他職務之現象，其堅持參選者，視為其已無意願擔任原職務而欲爭取其他職務，因此，應予解除職務，其空缺，於依法選出新任首長前，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代理。","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　民選首長於任期屆滿前登記為其他公職選舉之候選人者，於登記時解除其職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