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2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1/LCEWA01_100111_0009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1/LCEWA01_100111_0009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瑞隆","邱志偉"],"連署人":["劉世芳","何志偉","湯蕙禎","王美惠","賴惠員","陳素月","林俊憲","張宏陸","陳瑩","鍾佳濱","高嘉瑜","許智傑","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劉建國","吳思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會期":"10-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1","2020-05-05"],"會議代碼":"院會-10-1-11"}],"mtime":"2024-01-18T19:03:1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01","last_time":"2020-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4596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24596","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等17人，有鑑於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多次發生地方民選首長帶職參選，然民選首長責任重大，也是受人民期待付託，任期未滿卻帶職參選總統、副總統者，不僅社會觀感不佳，更易造成鄉鎮縣市施政空轉延宕。因此，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使民選首長於任期未屆滿前參選總統副總統選舉者，於登記為候選人時解除其職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我國中央公職人員與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係每兩年交錯舉辦，每逢選舉時，現任民選公職人員帶職投入任期有重疊之其他公職選舉，儘管社會觀感不佳又屢有爭議，仍為我國選舉實務常見現象。以總統大選為例，包括2000年的第十屆、2016年第十四屆、2020年第十五屆總統選舉中，皆有現職地方民選首長參選總統、副總統者。\n二、民選首長，包括直轄市及縣（市）長、鄉鎮（市）長等，為單一席次選舉區獲多數民意支持，依其競選承諾推動政府施政，並其肩負地方行政機關施政成敗之責，選民也以其施政成效定其去留，此皆民選首長動見觀瞻，更應重視其政治承諾。\n三、以2014年我國將直轄市、縣市選舉合併，確立中央與地方選舉採交錯選舉集中投票後之情形，地方行政首長於年底選舉並就任，而在約13個月後舉辦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如直轄市長帶職參選總統副總統，不僅給外界騎驢找馬、腳踏兩條船的負面觀感，也易招致為賺取選舉補助款參選之疑，且直轄市、縣市首長為競選活動而請假參選者，即便有指定代理人，其代理人不僅無法代其決定重要政策，亦無須擔負民選首長政治責任，會產生施政空轉、執行延宕且難以課責等問題。\n四、綜上所述，現職民選首長帶職參選總統、副總統之現象，其堅持參選者，視為願意放棄原職務以尋求擔任總統副總統職務，因此，登記時應解除其原本的首長職務，其空缺，於依法選出新任首長前，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代理。","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因我國中央公職人員與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係每兩年交錯舉辦，每逢選舉時，現任民選公職人員帶職投入任期有重疊之其他公職選舉，儘管社會觀感不佳又屢有爭議，仍為我國選舉實務常見現象。以總統大選為例，包括2000年的第十屆、2016年第十四屆、2020年第十五屆總統選舉中，皆有現職地方民選首長參選總統、副總統者。\n\n三、民選首長，包括直轄市及縣（市）長、鄉鎮（市）長等，為單一席次選舉區獲多數民意支持，依其競選承諾推動政府施政，並其肩負地方行政機關施政成敗之責，選民也以其施政成效定其去留，此皆民選首長動見觀瞻，更應重視其政治承諾。\n\n四、以2014年我國將直轄市、縣市選舉合併，確立中央與地方選舉採交錯選舉集中投票後之情形，地方行政首長於年底選舉並就任，而在約13個月後舉辦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如直轄市長帶職參選總統副總統，不僅給外界騎驢找馬、腳踏兩條船的負面觀感，也易招致為賺取選舉補助款參選之疑，且直轄市、縣市首長為競選活動而請假參選者，即便有指定代理人，其代理人不僅無法代其決定重要政策，亦無須擔負民選首長政治責任，會產生施政空轉、執行延宕且難以課責等問題。\n\n五、綜上所述，現職民選首長帶職參選總統、副總統之現象，其堅持參選者，視為願意放棄原職務以尋求擔任總統副總統職務，因此，登記時應解除其原本的首長職務，其空缺，於依法選出新任首長前，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代理。","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　民選首長於任期屆滿前登記為總統、副總統選舉之候選人者，於登記時解除其職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