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2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議案名稱":"「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2/LCEWA01_100112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2/LCEWA01_100112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致政","張宏陸"],"連署人":["黃國書","蘇巧慧","陳秀寳","吳思瑤","洪申翰","蔡適應","邱議瑩","吳秉叡","何欣純","何志偉","周春米","賴品妤","李昆澤","林昶佐","劉櫂豪","吳琪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mtime":"2024-01-18T18:55:3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08","last_time":"2020-05-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4612號","laws":["04533"],"提案編號":"1574委24612","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張宏陸等18人，鑒於全國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案件數量差距極大，導致部分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委員需調解繁重的案件量，應增加調解委員聘任人數之上限，以減輕部分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負擔，妥提出「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席經查全國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調解案件事務之比對，察覺會因各鄉、鎮、市之人口密度及行政範圍有所影響，而導致部分人口密度高之鄉、鎮、市公所需調解案件高於全國總體案件平均許多，固本席認為應將聘任調解委員人數上限增加，以減緩案件繁重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負擔。\n二、根據內政部統計處近三年統計資料顯示，全國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總調解案總計426,961件，調解委員人數總計12,091人，每位調解委員調解案件平均35.3件。全國平均每位調解委員調解案件量前三名，分別為新北市板橋區（平均：196.5件）、台中市西屯區（平均：145.8件）、彰化市（平均：144.5件），都高於全國總平均4倍以上，足以顯示需增加調解委員人數的重要性，以減輕事務繁重之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委員負擔。","對照表":[{"law_id":"04533","law_name":"鄉鎮市調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n\n鄉、鎮、市行政區域遼闊、人口眾多或事務較繁者，其委員名額得由縣政府酌增之。但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law_content_id":"04533:04533:2005-05-03-全文修正:2","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二項。\n\n二、本席經查全國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調解案件事務之比對，察覺會因各鄉、鎮、市之人口密度及行政範圍有所影響，而導致部分人口密度高之鄉、鎮、市公所需調解案件高於全國總體案件平均許多，固本席認為應將聘任調解委員人數上限增加，以減緩案件繁重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負擔。\n\n三、根據內政部統計處近三年統計資料顯示，全國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總調解案總計426,961件，調解委員人數總計12,091人，每位調解委員調解案件平均35.3件。全國平均每位調解委員調解案件量前三名，分別為新北市板橋區（平均：196.5件）、台中市西屯區（平均：145.8件）、彰化市（平均：144.5件），都高於全國總平均4倍以上，足以顯示需增加調解委員人數的重要性，以減輕事務繁重之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委員負擔。","修正":"第二條　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n\n鄉、鎮、市行政區域遼闊、人口眾多或事務較繁者，其委員名額得由縣政府酌增之。但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九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2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