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30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2人","議案名稱":"「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2/LCEWA01_100112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2/LCEWA01_100112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易餘","莊瑞雄","邱志偉"],"連署人":["陳亭妃","林岱樺","蘇巧慧","黃國書","莊競程","劉櫂豪","鍾佳濱","林宜瑾","許智傑","何志偉","陳瑩","鄭運鵬","周春米","蘇治芬","劉世芳","蘇震清","陳柏惟","陳秀寳","吳琪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mtime":"2024-01-18T18:56:2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08","last_time":"2020-05-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777號委員提案第24627號","laws":["02090"],"提案編號":"1777委24627","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莊瑞雄、邱志偉等22人，電子票證是提供小額儲值的支付工具，但受限於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五條限制，現行支付業者的帳戶也僅能在相同電子支付的帳戶之間轉帳，為擴電子票證使用之便利性，修正「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統計我國電子票證截至108年六月底全台共發出一點一億張，以悠遊卡最多，有七千四百八十八萬張，icash發出兩千萬張排第二，一卡通以一千九百多萬張排名第三，遠遠高於其他電子支付使用者。\n二、為避免洗錢防制與資恐安全問題，107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修正，針對5種類型之電子票證，要求應採取記名方式，已降低洗防與資恐之危害，為落實電子化支付佔比開放電子票證間轉帳功能。","對照表":[{"law_id":"02090","law_name":"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發行機構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下列業務：\n\n一、發行電子票證。\n\n二、簽訂特約機構。\n\n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n\n前項業務涉及外匯部分，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及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n\n發行機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變更第一項業務之全部或一部。\n\n發行機構得將業務之一部委由具備提供相關功能之第三者辦理或共同發行電子票證。","law_content_id":"02090:02090:2009-01-15-制定:7","說明":"電子票證於107年11月5日考量電子票證性質屬儲值支付工具，其洗錢與資恐風險與所具備之功能相關，這次修正針對5種類型之電子票證，要求應採取記名方式，經由記名作業辦理客戶審查，可降低電子票證之洗錢與資恐風險，為擴大民眾使用之便利性，應開放電子票證間款項轉移已符合民眾使用需求。","修正":"第五條　發行機構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下列業務：\n\n一、發行電子票證。\n\n二、簽訂特約機構。\n\n三、電子票證間款項移轉之資金。\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n\n前項業務涉及外匯部分，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及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n\n發行機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變更第一項業務之全部或一部。\n\n發行機構得將業務之一部委由具備提供相關功能之第三者辦理或共同發行電子票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30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