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30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議案名稱":"「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2/LCEWA01_100112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2/LCEWA01_100112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易餘","陳亭妃"],"連署人":["賴惠員","蘇治芬","陳明文","湯蕙禎","林宜瑾","吳玉琴","蘇震清","林岱樺","鍾佳濱","邱顯智","許智傑","陳瑩","王美惠","羅致政","高嘉瑜","陳柏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mtime":"2024-01-18T18:56:2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08","last_time":"2020-05-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4629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24629","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陳亭妃等18人，鑑於保障債權與債務間之公平性，並使債務人得優先清償債務，故避免債權人以巧取行為，巧立名目，趁侵害債務人之權益，使債權人及債務人間之法律平衡失衡，故修正「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保障債權與債務間之公平性，並使債務人得優先清償債務，故避免債權人趁係債務人急迫、輕率，而侵害債務人之權益，使債權人及債務人間之法律平衡失衡，故修正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n二、實務上常見債權人以形式上巧立名目、惡性催債手段促使債務人自動清償或設計各種名目之費用（諸如手續費、設定費、滯納金、帳戶管理費、服務費等）獲取超限利息之空間，導致債務人之債務永無清償之日。甚至出現債務人在被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其財產後，其款項仍不足以清償原本顯失公平之狀況。\n三、因此本次修訂除明定債務人充抵費用之次序，於先抵充原本後，次充費用，次充利息，減輕債務人之負擔，以使盡力償還之債務人能早日清償其債務。","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二十三條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實務上常見債權人以形式上巧立名目、惡性催債手段促使債務人自動清償或設計各種名目之費用（諸如手續費、設定費、滯納金、帳戶管理費、服務費等）獲取超限利息之空間，導致債務人之債務永無清償之日。甚至出現債務人在被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其財產後，其款項仍不足以清償原本的狀況。\n\n三、因此本次修訂除明定債務人充抵費用之次序，於先抵充原本後，次充費用，次充利息，減輕債務人之負擔，以使盡力償還之債務人能早日清償其債務。","修正":"第三百二十三條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原本，次充費用，次充利息；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30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