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30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2/LCEWA01_100112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2/LCEWA01_100112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469/110240146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469/110240146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469/110240146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469/110240146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3-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3-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3-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0-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歐珀等19人、委員鄭正鈐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22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26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葉毓蘭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019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4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5070204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0400"}],"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56:3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高嘉瑜"],"連署人":["賴香伶","湯蕙禎","王美惠","莊瑞雄","高虹安","江永昌","邱顯智","賴惠員","陳椒華","鍾佳濱","范雲","張其祿","洪申翰","邱泰源","管碧玲"],"first_time":"2020-05-08","last_time":"2021-10-19","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2","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4634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4634","案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6人，鑒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未明定得逕行舉發汽車駕駛人違規所採用之科學儀器，應通過國家標準檢驗合格且領有檢驗合格證書，致生「區間平均速率監測系統」執法正當性之疑慮，本席等認為，國家維護交通安全，應採取誠實信用方式執行取締，使用未經國家檢驗標準認可之儀器執法，於法無據，既是執法工具理應以更嚴謹的規範審視，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將舉發汽車駕駛人違規所採用之科學儀器，明定應屬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97年間，感應式線圈測速儀遭媒體踢爆，自啟用30幾年來皆無國家檢測標準，因而不必每年送驗也無報廢年限，警察機關使用未經國家標準檢驗之儀器執法於法無據，引起重大爭議，警政署隨即宣布全面停用，經濟部標檢局遂於民國98年著手制定相關法規，並於99年4月起將感應式線圈測速儀納為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警察機關才得以重新使用感應式線圈測速儀，作為取締汽車駕駛人違規之執法工具。\n二、現行之「區間平均速率監測系統」非屬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法定度量衡器，無須辦理檢定，致生日前台61線西濱彰化段區間平均速率監測系統出現瑕疵情事，警察機關以未經國家標準檢驗合格之儀器執法開罰，戕害國人權益甚鉅，應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著手制定相關技術規範，並待納入應施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後再予使用。\n三、綜上，本席等認為，為避免日後新式科技執法工具再生類似情事，應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七條之二進行修正，本法修正後，得逕行舉發汽車駕駛人違規所採用之科學儀器，應屬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以確保執法工具之準確性，並提升警察機關執法公正性。","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n\n一、闖紅燈或平交道。\n\n二、搶越行人穿越道。\n\n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n\n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n\n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n\n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n\n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n\n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n\n二、行駛路肩。\n\n三、違規超車。\n\n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n\n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n\n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n\n七、未保持安全距離。\n\n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n\n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n\n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n\n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n\n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n\n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5-05-05-修正:10","說明":"一、現行之「區間平均速率監測系統」非屬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法定度量衡器，無須辦理檢定，致生日前台61線西濱彰化段區間平均速率監測系統出現瑕疵情事，警察機關以未經國家標準檢驗合格之儀器執法開罰，戕害國人權益甚鉅，應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著手制定相關技術規範，並待納入應施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後再予使用。\n\n二、國家維護交通安全，應採取誠實信用方式執行取締，使用未經國家檢驗標準認可之儀器執法，於法無據，既是執法工具理應以更嚴謹的規範審視，故修正條文，將舉發汽車駕駛人違規所採用之科學儀器，明定應屬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修正":"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n\n一、闖紅燈或平交道。\n\n二、搶越行人穿越道。\n\n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n\n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n\n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n\n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n\n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n\n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且屬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n\n二、行駛路肩。\n\n三、違規超車。\n\n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n\n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n\n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n\n七、未保持安全距離。\n\n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n\n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n\n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n\n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n\n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n\n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30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