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30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5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2/LCEWA01_100112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2/LCEWA01_100112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魯明哲","呂玉玲","張育美","廖婉汝","高金素梅","洪孟楷"],"連署人":["孔文吉","李貴敏","廖國棟Sufin‧Siluko","費鴻泰","楊瓊瓔","馬文君","游毓蘭","陳雪生","鄭麗文","許淑華","林奕華","徐志榮","吳斯懷","曾銘宗","李德維","萬美玲","陳以信","翁重鈞","林文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mtime":"2024-01-18T18:56:5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08","last_time":"2020-05-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4640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4640","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呂玉玲、張育美、廖婉汝、高金素梅、洪孟楷等25人，鑒於近年來我國兒少受虐案件頻傳，雖立法機關為切合民意所向，並健全兒少之身心發展，已於中華民國108年修正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之刑度，惟刑之論處應據法益受損程度而訂，即參酌兒少於不同生命階段，因受凌虐所肇之身心傷害及其自救能力兩者加以論斷。目前刑法針對虐童之規範係訂於第二百八十六條，然該條文僅以未滿十八歲之人加以蓋括，而無上述之細部考量，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對六歲以下之人，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西元一九九○年九月二日生效）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簽約國應採取一切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防止兒童（該公約所稱『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遭受身心脅迫、傷害或虐待、遺棄或疏忽之對待以及包括性強暴之不當待遇或剝削」之意旨，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措施……」、「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應為一切兒童和少年採取特殊的保護和協助措施……」等規定（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觀上述公約內容，我國政府理應窮盡一切措施，竭力避免兒少陷於窘迫之境。\n二、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0至6歲以下幼童之受虐比例，於2012年至2017年間升高10.99%（2012年20.88%、2017年31.87%），且2018年由民間兒保團體所選出之10大兒保新聞當中，便有7則受害者為6歲以下之幼童，含勒斃、溺斃、餓極食糞等不堪情事。\n三、未滿六歲之幼童因尚屬年幼、懵懂無知，故當其遭虐待、凌辱時，甚難主動向外尋求援助。此外，據發展心理學及腦內神經科學之研究揭示，若於幼童時期曾遭受虐待、欺凌等情事，恐造成日後難以抹滅之身心負面影響。\n四、綜上，未滿六歲之幼童乃受虐待、脅迫、傷害之高風險族群，亦缺乏被害意識及自救能力，爰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對六歲以下之人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藉以強化六歲以下幼童之保障。","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0-6歲以下幼童之受虐比例，於2012年至2017年間升高10.99%（2012年20.88%、2017年31.87%），且2018年由民間兒保團體所選出之10大兒保新聞當中，便有7則受害者為6歲以下之幼童，包含勒斃、溺斃、餓極食糞等不堪情事。\n\n三、未滿六歲之幼童因尚屬年幼、懵懂無知，故當其遭虐待、凌辱時，甚難主動向外尋求援助。此外，據發展心理學及腦內神經科學之研究揭示，若於幼童時期曾遭受虐待、欺凌等情事，恐造成日後難以抹滅之身心負面影響。\n\n四、綜上，未滿六歲之幼童乃受虐待、脅迫、傷害之高風險族群，且缺乏被害意識及自救能力，爰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對六歲以下之人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藉以強化六歲以下幼童之保障。","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對六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30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