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30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2/LCEWA01_100112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2/LCEWA01_100112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80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2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1人「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7070200400"}],"議案名稱":"「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56:5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萬美玲","呂玉玲","陳超明","洪孟楷"],"連署人":["鄭麗文","曾銘宗","李貴敏","傅崐萁","馬文君","溫玉霞","魯明哲","林為洲","吳怡玎","費鴻泰","林奕華","林文瑞","許淑華"],"first_time":"2020-05-08","last_time":"2023-05-24","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2","字號":"院總第1307號委員提案第24642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7委24642","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呂玉玲、陳超明、洪孟楷等17人，鑒於現行「消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如消防安全設備、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或防焰物品使用有違規情形，不論情節重大與否，主管機關皆必須先通知管理權人要求限期改善，經通知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始得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然經查發現，此通融之規定造成裁罰率過低，讓相關管理權人有僥倖之心態，為維護國人之生命財產安全，爰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最高罰鍰上限提高至五十萬元，並增訂第二項，明定有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除得限期改善外，亦可直接處罰管理權人，且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消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如消防安全設備、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或防焰物品使用有違規情形，不論情節重大與否，主管機關皆必須先通知管理權人要求限期改善，經通知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始得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二、今（109）年4月26日發生台北市錢櫃林森店大火釀5死之憾事，經查發現造成如此重大傷亡事件的主因之一為業者長期關閉消防警報器，而再依據消防署訂定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維護規定裁處基準表」，關閉消防警報器屬嚴重違規，然現行法規定，即便是嚴重違規，仍無法直接開罰，使得業者容易有僥倖之心態。\n三、根據消防署統計資料發現，我國106年至108年，各縣市政府針對有消防安全設備稽查違查情形，要求限期改善之件次共計11萬819件，而真正處以罰鍰的件次僅有3,539件，裁罰率僅有3%，顯見現行消防法的規定根本沒有嚇阻之效，確實有修正的必要。\n四、綜上所述，爰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將最高罰鍰上限提高至五十萬元，並增訂第二項，明定有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除得限期改善外，亦可直接處罰管理權人，且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0-04-30-修正:44","說明":"一、今（109）年4月26日發生台北市錢櫃林森店大火釀5死之憾事，經查發現造成如此重大傷亡事件的主因之一為業者長期關閉消防警報器，而再依據消防署訂定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維護規定裁處基準表」，關閉消防警報器屬嚴重違規，然現行規定，即便是嚴重違規，仍無法直接開罰，使得業者容易有僥倖之心態。\n\n二、根據消防署統計資料發現，我國106年至108年，各縣市政府針對有消防安全設備稽查違查情形，要求限期改善之件次共計11萬819件，而真正處以罰鍰的件次僅有3,539件，裁罰率僅有3%，顯見現行規定根本沒有嚇阻之效，確實有修正的必要。\n\n三、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將最高罰鍰上限提高至五十萬元，並增訂第二項，明定有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得直接處罰管理權人，且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情節重大與否主管機關得參照消防署訂定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維護規定裁處基準表」作為依據。","修正":"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n前項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逕依前項罰鍰處罰管理權人；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30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