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30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2/LCEWA01_100112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2/LCEWA01_100112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吳怡玎","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謝衣鳯","李德維","鄭正鈐","林奕華","蔡壁如","洪孟楷","陳玉珍","呂玉玲","游毓蘭","林德福","張育美","吳斯懷","陳雪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mtime":"2024-01-18T18:56:5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08","last_time":"2020-05-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4643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24643","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鑒於我國「民法」於民國九十九年起，即修正讓成年子女得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從父姓或從母姓，然因此制度不夠周延，造成有父親選擇從祖母姓後，而其已成年之子女亦被迫必須同時變更姓氏，嚴重侵害成年子女權益及憲法保障自我認同姓氏之基本人權。為改正前述情形，爰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成年子女得變更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姓，以維護成年子女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基於姓氏選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立法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即修正通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讓成年子女得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從父姓或從母姓，且不須父母同意，然實務上因法規不周延，致使姓氏選擇權無法貫徹，仍受父母影響甚深。\n二、實務上就發生有父親因故變更為祖母姓氏，戶政機關依據現行「姓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依職權逕對其子女之戶籍資料作姓氏之更改，並於變更登記後始通知其子女，導致其姓氏一夕之間被迫變更，且豪無選擇保留原姓氏之權利，僅能跟著父親改姓，或自行選擇變更為母姓。\n三、根據內政部統計，從103年至108年，共計有2萬0674人變更姓氏，而這些變更姓氏者中，其成年子女也必須被迫改姓者就有2761人，這類情形，除使成年子女多年習慣之姓氏被迫變更外，亦徒增其人際關係與證件資料變更之困擾，更有違當初立法院修正民法之立意，顯見現行制度未盡周延，實須修正。\n四、綜上所述，爰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成年子女得變更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姓，讓成年子女在發生自己父親因故修改姓氏後，仍能保留原本使用之姓氏，以維護成年子女之權益。","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n\n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n\n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n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n\n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n\n一、父母離婚者。\n\n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n\n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n\n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說明":"一、基於姓氏選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立法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即修正通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讓成年子女得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從父姓或從母姓，且不須父母同意。\n\n二、然實務上就發生有父親因故變更為祖母姓氏，戶政機關依據現行「姓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依職權逕對其子女之戶籍資料作姓氏之更改，並於變更登記後始通知其子女，導致其成年子女使用多年之姓氏，一夕之間被迫變更，且無選擇保留原姓氏之權利，僅能跟著父親改姓，或自行選擇變更為母姓，顯見現行制度未盡周延，實須修正。\n\n三、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增訂成年子女得變更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姓，讓成年子女在發生自己父親因故修改姓氏後，仍能保留原本使用之姓氏，以維護成年子女之權益。","修正":"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n\n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n\n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母姓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姓。\n\n前項變更姓氏者，從其姓之已成年子女，得維持原來之姓。\n\n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n\n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n\n一、父母離婚者。\n\n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n\n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n\n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30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