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30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議案名稱":"「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2/LCEWA01_100112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2/LCEWA01_100112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吳怡玎","李德維","蔡壁如","洪孟楷","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陳玉珍","謝衣鳯","林奕華","呂玉玲","林德福","游毓蘭","張育美","曾銘宗","吳斯懷","陳雪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2"}],"mtime":"2024-01-18T18:56: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08","last_time":"2023-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67號委員提案第24644號","laws":["01123"],"提案編號":"67委24644","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鑒於我國「民法」於民國九十九年起，即讓成年子女得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從父姓或從母姓，然因此制度不夠周延，造成有父親選擇從祖母姓後，而其已成年之子女亦被迫必須同時變更姓氏，嚴重侵害成年子女權益及憲法保障自我認同姓氏之基本人權，為改正前述情形，爰擬具「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改姓者如有成年子女從其姓，戶政機關須先行通知其成年子女，並徵得同意後，始得變更，以維護成年子女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基於姓氏選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立法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即修正通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讓成年子女得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從父姓或從母姓，且不須父母同意，然實務上因法規不周延，致使姓氏選擇權無法貫徹，仍受父母影響甚深。\n二、實務上就發生有父親因故變更為祖母姓氏，戶政機關依據現行「姓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依職權逕對其成年子女之戶籍資料作姓氏之更改，並於變更登記後始通知其成年子女，導致其姓氏一夕之間被迫變更，且豪無選擇保留原姓氏之權利，僅能跟著父親改姓，或自行選擇變更為母姓。\n三、據內政部統計，從103年至108年，共計有2萬0,674人變更姓氏，而這些變更姓氏者中，其成年子女也必須被迫改姓者就有2,761人，這類情形，除使成年子女多年習慣之姓氏被迫變更外，亦徒增其人際關係與證件資料變更之困擾，更有違當初立法院修正民法之立意，顯見現行制度未盡周延，實須修正。\n四、綜上所述，爰擬具「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改姓者如有成年子女從其姓，戶政機關須先行通知其成年子女，並徵得同意後，始得變更，以維護成年子女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123","law_name":"姓名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law_content_id":"01123:01123:2015-05-05-全文修正:12","說明":"一、基於姓氏選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立法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即修正通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讓成年子女得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從父姓或從母姓，且不須父母同意。\n\n二、然實務上就發生有父親因故變更為祖母姓氏，戶政機關依據現行「姓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依職權逕對其成年子女之戶籍資料作姓氏之更改，並於變更登記後始通知其成年子女，導致其成年子女使用多年之姓氏，一夕之間被迫變更，且無選擇保留原姓氏之權利，僅能跟著父親改姓，或自行選擇變更為母姓，顯見現行制度未盡周延，實須修正。\n\n三、綜上所述，爰增訂本條文之但書，明定成年子女，因父或母更改姓名時，戶政機關須通知成年子女，並徵得其同意後，始得變更，以維護成年子女之權益。","修正":"第十二條　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但其子女已成年者，戶政機關應通知其子女，並徵得其子女同意後，始得為其子女姓之變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30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