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30070202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2/LCEWA01_100112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2/LCEWA01_100112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521/109420252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521/109420252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521/109420252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521/109420252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9-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鍾佳濱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28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91013070100128"},{"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4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動物保護法第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4070201000"}],"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57:0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謝衣鳯"],"連署人":["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翁重鈞","廖國棟Sufin‧Siluko","鄭正鈐","溫玉霞","林文瑞","李貴敏","曾銘宗","陳超明","楊瓊瓔","吳怡玎","廖婉汝","洪孟楷","賴士葆"],"first_time":"2020-05-08","last_time":"2020-12-28","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2","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4646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24646","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認為18歲之青年，已能行使公投權，且在刑法上負完全行為責任，並有服兵役之義務，卻無法為寵物之飼主，顯然違背國際潮流，不符合實際的社會現象和生活需要。爰提出「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20歲降為18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n\n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n\n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n\n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n\n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n\n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n\n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n\n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n\n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n\n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n\n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n\n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n\n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7","說明":"我國動物保護法參考民法二十歲為成年概念，規定年滿二十歲，方能為動物之飼主。然我國於1929年制訂民法，訂定年滿20歲方成年擁有行為能力。時至21世紀網路時代，資訊大量流通，青少年自我意識發展歷程與1929年已非同日而語，且我國18歲之青年，已有權使用公投決定國家重大政策、刑法上需要負起完全行為責任，且有服兵役之義務。卻無法為寵物之飼主。其中權利義務顯有落差，故將本條文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修正":"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八歲者為限。未滿十八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n\n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n\n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n\n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n\n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n\n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n\n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n\n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n\n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n\n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n\n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n\n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n\n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30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