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30070202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2/LCEWA01_100112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2/LCEWA01_100112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066/111230106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066/111230106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066/111230106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066/111230106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2-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2-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5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1200"}],"議案名稱":"「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8:57:1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宜瑾","吳思瑤"],"連署人":["蔡易餘","林俊憲","范雲","林楚茵","賴品妤","陳秀寳","黃國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鍾佳濱","高嘉瑜","吳玉琴","王美惠","許智傑","邱顯智","賴瑞隆","吳琪銘"],"first_time":"2020-05-08","last_time":"2022-04-15","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2","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24648號","laws":["01718"],"提案編號":"1013委24648","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吳思瑤等18人，有鑑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784號解釋：「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已賦予各級學校學生完整之訴訟權，有必要就行政訴訟之前置程序予以完備。查現行「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雖已有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申訴、再申訴制度，唯再申訴決定之法律性質為何？不服再申訴決定之救濟程序為何？與訴願之關係為何？均無明文規定。考量學校性質之特殊性，爰參考「教師法」所定之教師申訴制度，對於學生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可提起行政訴訟；於學校行政處分時，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並同時釐清申訴制度與訴願之關係。惟申訴、再申訴如不當使用，則恐有申訴時間或程序過長，無法提供申訴人及時救助，導致與相關行政人員之對立，耗費時間而僅解決枝節問題等負面效果。因此，宜明確規定各校及上級主管機關訂定申訴或再申訴相關辦法時，應遵守之程序保障基本原則，且法律專業人士須佔申訴、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席次，以確保學生之權益。基於前述理由，爰提出「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18","law_name":"國民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n\n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n\n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18:01718:2011-11-15-修正:30","說明":"一、明訂學生權益之救濟依本法規定，故增列第二項。\n\n二、為使「國民教育法」與「高級中等教育法」之定義一致，且「高級中等教育法」之定義更為完善，爰修改第三項文字。\n\n三、為明確申訴、再申訴制度，應明訂申訴委員會設於學校，再申訴委員會設於主管機關，其相關辦法由主觀機關定之。故修訂原辦法，改列為第四項、第五項。\n\n四、明定申訴、再申訴相關規定之合理程序保障基本原則，故增訂第六項。\n\n五、明確訂定申訴、再申訴程序，並釐清與訴願之關係，故增列第七項。\n\n六、五、明確再申訴性質，關於行政處分之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且不符再申訴決定者，可提起行政訴訟。爰增列第八項。","修正":"第二十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n\n學生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行之。\n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學生再申訴案件，其中法律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申訴、再申訴相關規定，其內容應包括學生之受告知權、聽證及言詞辯論、迴避制度、保密義務等合理程序保障。\n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於申訴、再申訴程序終結前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同時提起訴願者，亦同。\n原懲處、措施或決議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30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