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430070202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2/LCEWA01_100112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2/LCEWA01_100112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瑞隆"],"連署人":["洪申翰","許智傑","劉建國","余天","陳秀寳","蔡易餘","陳柏惟","羅美玲","吳玉琴","江永昌","湯蕙禎","李昆澤","賴品妤","林宜瑾","王美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mtime":"2024-01-18T18:57: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08","last_time":"2020-05-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24650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24650","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鑑於我國憲法與地方制度法保障地方住民自治，然我國地方自治實務運作中，出現有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因參與選舉或其他自身事由，造成其主觀上累積長時間不執行職務之情事，實已背於地方選民託付。為確保地方自治有效運作、完備地方制度法中民選公職人員解職事由，課予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忠實履行職務之責，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與地方制度法之規範，我國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公職人員由各自治團體內公民以選舉形式選出，其任期為四年一任，並代表各自治團體內公民於各地方自治團體中辦理自治事項、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等事務。\n二、查我國地方自治制度實施至今，曾出現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因參與選舉與其他自身事由造成主觀上累積長時間不執行職務之情事。民選公職人員解職事由未臻完備，造成空有民選公職人員之名卻無住民自治之實，實有違選民之託付。其事由之期間以連續方式計算過於寬鬆，有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地方民選公職人員解職事由之必要。\n三、爰此，修正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若於任期內因故不執行職務累積滿六個月以上者，應解除其職務，以課予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忠實履行職務之責。","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說明":"一、我國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公職人員由各自治團體內公民以選舉形式選出，並代表其在各自治團體中辦理自治事項、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等事務。\n\n二、惟我國地方自治運作實務中，曾出現地方公職人員因參與選舉及其他其他事由造成主觀上累積長時間不執行職務之情事。此狀況下造成公職人員無法達成選民託付，有違我國憲法保障地方住民自治精神，實有修正本條地方公職人員解職事由之必要。\n\n三、按現行地方制度法，地方公職人員之任期為四年一任。若四年當中有累積達六個月以上因故不執行職務，相當於八分之一之任期並未履行職務，其對於選民託付、地方自治之傷害嚴重程度並不亞於連續六個月以上不執行職務，爰修正其期間計算方式，以課予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忠實履行職務之責。\n\n四、另因故不執行之事由實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應限縮為情節重大或有故意不履行職務者方屬之；前條所定之權責機關於解除地方公職人員職務時，亦應審酌其不執行職務之事由、是否事前告知各權責機關等，做綜合性判斷。","修正":"第八十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累積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430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