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04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2/LCEWA01_100112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2/LCEWA01_100112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80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2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30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1人「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7070200400"}],"議案名稱":"「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57:3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洪孟楷","萬美玲","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溫玉霞","吳斯懷","吳怡玎","林為洲","馬文君","鄭麗文","孔文吉","林文瑞","曾銘宗","陳玉珍","張育美","楊瓊瓔","陳雪生","蔣萬安","李貴敏"],"first_time":"2020-05-08","last_time":"2023-05-24","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2","字號":"院總第1307號委員提案第24652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7委24652","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萬美玲、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為保障消防法所定各類場所中受管理權人設置及維護之消防安全設備，以及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管理權人設置之火災警報器，皆應依規定設置、維護並維持正常運作，並考量加強不受毀損或致令不堪用等行為侵損之防範，特提出「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對管理權人未依規定維持消防安全設備或火災警報器正常運作之問責條件，並修正將刑責適度加重，另新增對於毀損或致令上開設施不堪用者之罰則條文，以落實消防法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之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消防法第三十五條所爰引之第六條第一項，規範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至於同第六條第四項，則規範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二、然在目前，第三十五條僅就管理權人於上述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在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而致死、重傷時定有刑責，卻並未對「維持正常運作」有所規範，如此實有違本法第二條「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的定義下，對有關消防安全設備及警報設備除了設置與維護外，能再有對各類契約或因營運所需之實際管理情事有所規範效力。是故，特新增「維持正常運作」內容入修正條文中，盼得完善現行法令未盡之處。\n三、本提案亦對所導致於死亡及重傷之管理權人，加重有違消防法第三十五條之刑責。致人於死者，調高最低刑度自一年以上修正為三年以上；所得併科之罰金額度，將最高五百萬元以下調高為最高七百萬元以下。致重傷者，調高最低刑度自六個月以上修正為一年以上；所得並割之罰金額度，將最高二百五十萬元以下調高為最高五百萬元以下。\n四、本提案另新增本法第三十五條之一，針對非屬管理權人之行為人，於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或同條第四項所定之場所火災警報器，定有若毀損或致令不堪用者之刑責問責內容。","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0-04-30-修正:42","說明":"一、特新增「維持正常運作」入修正條文中，以作為規範管理權人之內容，盼得完善現行法令未盡之處。\n\n二、有違本條而致人於死者，調高最低刑度自一年以上修正為三年以上；所得併科之罰金額度，將最高五百萬元以下調高為最高七百萬元以下。\n\n三、致重傷者，調高最低刑度自六個月以上修正為一年以上；所得並割之罰金額度，將最高二百五十萬元以下調高為最高五百萬元以下。","修正":"第三十五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維護並維持正常運作，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針對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或同條第四項所定之場所火災警報器之毀損防範，定有對於毀損或致令不堪用者之人員問責內容。","修正":"第三十五條之一　毀損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或同條第四項所定之場所火災警報器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0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