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0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2/LCEWA01_100112_000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2/LCEWA01_100112_000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謝衣鳯","張育美"],"連署人":["鄭正鈐","洪孟楷","李德維","廖國棟Sufin‧Siluko","萬美玲","鄭天財Sra Kacaw","魯明哲","游毓蘭","呂玉玲","翁重鈞","林文瑞","陳玉珍","陳雪生","林德福","吳怡玎","孔文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mtime":"2024-01-18T18:58:0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08","last_time":"2020-05-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4656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4656","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張育美等18人，對於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雖明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除依法定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其回復原職，但對於沒有恢復育嬰留職停薪前之勞動條件及薪資，卻沒有以法律保障，爰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雇主對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恢復原職，不得任意降低育嬰留職停薪前之勞動條件及薪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n\n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n\n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n\n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n\n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n\n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21","說明":"對於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雖明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除依法定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其回復原職，但對於沒有恢復育嬰留職停薪前之勞動條件及薪資，卻沒有以法律保障，爰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雇主對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恢復原職，不得任意降低育嬰留職停薪前之勞動條件及薪資。","修正":"第十七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或降低育嬰留職停薪前之勞動條件及薪資：\n\n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n\n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n\n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n\n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n\n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0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