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04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2/LCEWA01_100112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2/LCEWA01_100112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703/109430170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703/109430170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703/109430170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703/109430170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012250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912280703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60702031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57:3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李德維","李貴敏","鄭天財Sra Kacaw","陳以信","楊瓊瓔","溫玉霞","洪孟楷","鄭正鈐","江啟臣","鄭麗文","吳斯懷","廖國棟Sufin‧Siluko","萬美玲","曾銘宗","陳玉珍","張育美","陳雪生","吳怡玎","林思銘"],"first_time":"2020-05-08","last_time":"2020-12-28","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4658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4658","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0人，有鑑於妨害公務事件逐年攀升，執行相關職務公務員人身安全風險增加，有關刑法規定有必要修改，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妨害公務案件逐年攀升，導致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風險及人身安全之威脅大幅提高。爰將妨害公務中較嚴重的樣態，於刑法中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以期從法制面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安全。\n二、參考我國常見妨害公務行之危險行為態樣，考量刑法之謙抑思想及各種原理原則，慮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武器或者易燃性、腐蝕性液體，抑或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衝撞，就公務人員或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所造成之危險性大幅增加，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妨害公務罪、侮辱公務員罪及原侮辱公署罪有必要修改。\n三、警察工作性質特殊，在街頭執法的第一線警察，每一分每一秒都面對不可預知的高度危險情境，每一刻都可能面對歹徒的生命威脅與挑戰，應較一般公務員須享有更多法律上的保障；若我國社會經常發生襲警事件，甚至殉職案件，將使得一般公眾對於社會安全產生心理恐懼，也因此行政院雖已於109年4月29日邀集司法院、法務部及警政署召開「審查法務部函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會議」，決議增訂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項加重妨害公務罪，將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行為態樣犯妨害公務者，加重刑度至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其難以易科罰金。但這樣的修法內容對照李承翰事件的判決，實在難以亡羊補牢，對於警察的執法安全杯水車薪，也讓社會大眾質疑政府保障警察執法安全的決心，爰增訂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對於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採取加重刑度之方式，避免執勤警察再度遭受不法侵害。\n四、修法內容要旨：\n增訂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對於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採取加重刑度之方式，避免執勤警察再度遭受不法侵害。","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增訂對於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採取加重刑度之方式，避免執勤警察再度遭受不法侵害。","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　對於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04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