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04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2/LCEWA01_100112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2/LCEWA01_100112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80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2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30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1人「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7070200400"}],"議案名稱":"「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57:2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蔣萬安","張育美","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游毓蘭"],"連署人":["孔文吉","曾銘宗","翁重鈞","廖國棟Sufin‧Siluko","鄭正鈐","李貴敏","溫玉霞","林為洲","陳玉珍","楊瓊瓔","陳雪生","吳斯懷","魯明哲","林奕華","李德維","吳怡玎"],"first_time":"2020-05-08","last_time":"2023-05-24","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2","字號":"院總第1307號委員提案第24659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7委24659","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張育美、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葉毓蘭等21人，有鑑於現行「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針對違反制訂消防防護計畫、消防安全設備、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或防焰物品使用有違規情形，不區分情節輕重，主管機關於檢查發現後，應先通知管理權人要求限期改善，經通知未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始得科處罰鍰。然實務運作上針對違規情節重大之情形，無法立即開罰，僅能先令限期改善，複查未合格才能舉發處罰；因罰鍰金額過低，實難達到改善成效，為維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爰提案修訂「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除得限期改善，並得直接處罰管理權人，促使管理權人遵守消防安全法令，積極維護或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以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現行「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規定，違反制訂消防防護計畫、消防安全設備、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或防焰物品使用有違規情形，不區分情節輕重，主管機關於檢查發現後，應先通知管理權人要求限期改善，經通知未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始得科處罰鍰。\n二、惟實務運作上，限期改善時間過長，倘遇到業者提出展延需求，得再延期一個月改善，改善複查不過，主管機關才能處罰。現行程序不區分違規情節輕重，均限期改善之結果，耗時費日，除造成基層消防人員工作負擔，對於國人生命財產保障亦未周延。\n三、爰提案修訂「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四十條修正草案」，明定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除得限期改善，並得直接處罰管理權人，以促使管理權人遵守消防安全法令，積極維護或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以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0-04-30-修正:44","說明":"一、查違反消防安全設備、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或防焰物品使用有違規情形，現行不區分情節輕重，主管機關於檢查發現後，應先通知管理權人要求限期改善，經通知未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始得科處罰鍰。\n\n二、因實務運作限期改善時間過長，倘業者提出展延需求，得再延期一個月改善，改善複查不過才能處罰。現行程序不區分違規情節輕重，一律限期改善之結果，耗時費日，除造成基層消防人員工作負擔，對於國人生命財產保障亦未周延。\n\n三、為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除加重罰鍰金額，並增訂第二項明定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除得限期改善，並得直接處罰管理權人，以有效促使管理權人遵守消防法令，維護國人生命安全。","修正":"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n前項違規情節重大，有立即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逕依前項規定處罰管理權人；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現行":"第四十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8-12-25-修正:49","說明":"一、違反第十三條制訂消防防護計畫，實務運作不區分情節輕重，主管機關於檢查發現後，應先通知管理權人要求限期改善，經通知未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始得科處罰鍰。\n\n二、因限期改善時間過長，倘業者提出展延需求，得再延期一個月改善，改善複查不過才能處罰。現行程序不區分違規情節輕重，一律限期改善之結果，耗時費日，除造成基層消防人員工作負擔，對於國人生命財產保障亦未周延。\n\n三、為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除加重第一項罰鍰金額，並增訂第二項明定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除得限期改善，並得直接處罰管理權人，以有效促使管理權人積極遵守消防法令，維護國人生命安全。","修正":"第四十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n前項違規情節重大，有立即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逕依前項規定處罰管理權人；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04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