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04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0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2/LCEWA01_100112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2/LCEWA01_100112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萬安","張育美"],"連署人":["林奕華","曾銘宗","游毓蘭","吳怡玎","翁重鈞","陳玉珍","吳斯懷","廖國棟Sufin‧Siluko","溫玉霞","林為洲","陳雪生","李德維","李貴敏","呂玉玲","孔文吉","魯明哲","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mtime":"2024-01-18T18:57:2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08","last_time":"2020-05-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4660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4660","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張育美等20人，有鑑於現行勞動基準法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是否有出勤義務未為明文規範，實務上常見勞資雙方常對於是否有出勤義務、勞工出勤時如何確保其生命安全、出勤薪資如何計算等事項迭生爭議。為保障勞工於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發生期間之勞動權益，並兼顧勞工出勤時生命安全及兼顧雇主之營運需求，爰增訂「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之一」，明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無庸提供勞務，雇主應照常給付工資，亦不得要求併入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之計算。倘事業單位有業務需要，需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者，應事前書面約定並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外；雇主應採取足以保護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勞工於執行職務發現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勞工安全情形下，得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全球氣候劇變，加上臺灣位處於颱風路徑要道，根據中央氣象局統計，每年平均會有三到四個颱風侵襲臺灣。而當颱風來臨時，公務員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停止上班；然900萬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是否需出勤、勞工於該日出勤時，出勤薪資如何計算等全然未為明文，迭生勞資之間爭議。\n二、為保障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期間之勞動權益，並兼顧勞工出勤時生命安全及雇主之營運需求，參照現行「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範，提案增訂「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之一」，明訂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無庸提供勞務，雇主應給付工資，且不得要求併入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之計算；倘事業單位有業務需要，需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者，應事前書面約定並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外；雇主應採取足以保護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勞工於執行職務發現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勞工安全情形下，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明定發生天然災害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上班通行必經地區，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為維護勞工生命安全，勞工無庸提供勞務，雇主應照常給付薪資，不得要求併入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所定勞工之假期計算。\n\n二、第二項「天然災害」之定義為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n\n三、第三項明定事業單位因業務需要，需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者，勞雇雙方應事前書面約定之，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以維護勞工權益。\n\n四、第四項明定雇主要求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負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並加倍發給工資。\n\n五、第五項明定為確保勞工於天災發生期間出勤時之安全，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勞工於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餘時，得不在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以保障勞工生命安全。","增訂":"第四十條之一　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及上班通行之必經地區，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時，勞工無庸提供勞務，雇主應照常給付薪資，不得要求併入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所定勞工之假期計算。\n\n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n\n因事業單位之業務需要，需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者，勞雇雙方應事前書面約定；有工會者應先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先經勞資會議同意。\n\n雇主應提供前項出勤勞工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並加倍發給工資。\n\n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勞工於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勞工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04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