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04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議案名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2/LCEWA01_100112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2/LCEWA01_100112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翁重鈞","鄭正鈐","林文瑞","曾銘宗","廖國棟Sufin‧Siluko","洪孟楷","萬美玲","馬文君","陳超明","李德維","陳雪生","陳玉珍","李貴敏","吳斯懷","溫玉霞","張育美","謝衣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9-12"}],"mtime":"2024-01-18T18:57:5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08","last_time":"2023-04-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518號委員提案第24663號","laws":["01949"],"提案編號":"1518委24663","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鑑於企業獲利能力為企業為員工加薪的關鍵要素，為加強推動中小企業從事外部效果較高之人才培訓與品牌建立之投資，使我國逐步降低代工生產，利潤微薄之困境，爰參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為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之獎勵規定，中小企業得在投資於人才培訓、品牌發展及健全會計制度等用途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期以在對中小企業經營衝擊較小並利於企業穩定發展前提下，提高員工薪資水準及改善就業率，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49","law_nam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企業獲利能力為企業為員工加薪的關鍵要素，為加強推動中小企業從事外部效果較高之人才培訓與品牌建立之投資，使我國逐步降低代工生產，利潤微薄之困境，爰參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為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之獎勵規定，於第一項規定中小企業投資於人才培訓、品牌發展，得在投資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又為改善中小企業帳務處理狀況，爰將健全會計制度納入抵減項目。\n\n三、第二項規定中小企業當年度前項各款支出超過前二年度前項各款支出所歸屬經費平均數，超過部分得提高抵減之規定。","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　中小企業得在投資於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一、人才培訓。\n\n二、品牌發展。\n\n三、健全會計制度。\n\n中小企業當年度前項各款支出超過前二年度前項各款支出所歸屬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04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