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04070202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2/LCEWA01_100112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2/LCEWA01_100112_000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3/111430059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3/111430059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3/111430059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3/111430059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會期":"10-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08","2020-05-12"],"會議代碼":"院會-10-1-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070703001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00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1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10070201100"}],"議案名稱":"「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58:1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05-08","last_time":"2022-04-06","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2","字號":"院總第1549號委員提案第24677號","laws":["04664"],"提案編號":"1549委24677","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鑒於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未明定加班費計算時，應將加班時間計算至分鐘為基礎，實務上長年有未充分評價公務人員對公務推行之付出及公餘時間利用受限制之情形。爰提案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明定公務人員加班費、補休假應計算至分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外執行職務，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明定應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補償，惟針對加班費、補休假未明訂計算基礎時間單位為何。\n二、次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4月10日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二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加班費之計算，以每小時為單位，其計算方式如下：……」爰各機關多以此為據，對公務人員加班未滿1小時及1小時餘數捨去不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3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80030180號函亦僅說明「公務人員同一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由各機關衡酌是否合併計算」，致各機關迄今作法仍未一致，每有公務人員加班數十分鐘不能請領加班費、超過1小時而未達小時整數部分亦不能請領加班費，而有未充分評價公務人員付出之情事。\n三、綜上，基於目前仍有機關以法律未規定公務人員加班費之計算，應以實際加班分鐘數為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僅規定以每小時為單位云云為理由，不發給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餘數加班時間加班費，自應由本院立法予以明文規定，以臻明確俾便全國遵循之。","對照表":[{"law_id":"04664","law_name":"公務人員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law_content_id":"04664:04664:2003-05-06-全文修正:25","說明":"一、第二項新增。\n\n二、第一項未明定加班費計算時，應將加班時間計算至分鐘作為加班費之計算基礎。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加班費計算以每小時為單位，致各機關每有告知所屬公務人員不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部分不得請領加班費，產生公務人員確實在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多所付出，且影響其公餘時間分配，卻未被充分評價其付出之情形。\n\n三、加班費及補休假均屬直接連結加班時間之評價方法，且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對補休假亦規定以小時為單位，茲明確應給予補休假之數額計算亦應計算至分鐘為據。惟如何向機關請休補休假，自應尊重機關人事管理權限，非謂請休應以分鐘為單位，併此敘明。","修正":"第二十三條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n\n前項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數額，以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之時間覈實計算至分鐘為依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04070202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