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06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3/LCEWA01_100113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3/LCEWA01_100113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5-15","2020-05-19"],"會議代碼":"院會-10-1-13"},{"會期":"10-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15","2020-05-19"],"會議代碼":"院會-10-1-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80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2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30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1人「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7070200400"}],"議案名稱":"「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52:4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張育美","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連署人":["馬文君","孔文吉","溫玉霞","楊瓊瓔","曾銘宗","吳斯懷","羅明才","廖婉汝","徐志榮","高金素梅","林為洲","林思銘","李貴敏"],"first_time":"2020-05-15","last_time":"2023-05-24","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3","字號":"院總第1307號委員提案第24682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7委24682","案由":"本院委員張育美、葉毓蘭、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等17人，有鑑於設置消防安全設備能有效預防火災之發生，並可在火災發生之初就即時通報與警告，爭取更多逃生時間，但現行消防法針對故意關閉消防設備中之警報設備卻無任何罰則，易使管理權人便宜行事，一旦災害發生，便造成不可挽回之憾事。爰提案修正「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針就無正當理由關閉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中之警報設備，致生公共危險者，與經查獲後三年內再犯者，明訂罰則。另故意關閉警報設備皆屬內部人行為，消防檢查時較難發現，因此另增吹哨人條款，鼓勵內部人舉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KTV、電影院、旅館、商場、長照機構等甲類場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分類），一旦發生火災往往傷亡嚴重。雖然目前法規強制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惟若管理權人便宜行事，將消防設備中之警報設備故意關閉，一旦發生火災，易造成不可挽回之憾事。目前消防法規中針對故意關閉者並無規範與罰則，故新增罰則規範，並針對再犯者加重處罰。\n二、又因故意關閉消防安全設備中之警報設備者往往是管理權人，且難以透過消防安檢時發現，因此新增吹哨人條款，增設獎勵措施並匿名保護，鼓勵內部人舉發。\n三、職是，爰提案修正「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針就故意關閉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中之警報設備者，與經查獲後三年內再犯者，明訂罰則。另增吹哨人條款，鼓勵內部人舉發。","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鑑於KTV、電影院、旅館、商場、長照機構等甲類場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分類），一旦發生火災往往傷亡嚴重。雖然目前法規強制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惟若管理權人便宜行事，將消防設備中之警報設備故意關閉，一旦發生火災，易造成不可挽回之憾事。目前消防法規中針對故意關閉者並無規範與罰則，故新增罰則規範，並針對再犯者加重處罰。\n\n三、又因故意關閉消防安全設備中之警報設備者往往是管理權人且難以透過消防安檢時發現，因此新增吹哨人條款，增設獎勵措施並匿名保護，鼓勵內部人舉發。\n四、職是，爰提案修正「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針就故意關閉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中之警報設備者，與經查獲後三年內再犯者，明訂罰則。另增吹哨人條款，鼓勵內部人舉發。","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　無正當理由關閉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中之警報設備，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查獲後三年內再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發現疑有前項情形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舉發前項之行為。\n\n主管機關對於依前項規定檢舉之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應予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0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