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0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3/LCEWA01_100113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3/LCEWA01_100113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易餘","王美惠","陳亭妃","林楚茵","莊瑞雄"],"連署人":["林宜瑾","蘇巧慧","黃國書","邱志偉","湯蕙禎","莊競程","劉櫂豪","羅致政","蘇震清","吳玉琴","林岱樺","鍾佳濱","蘇治芬","陳瑩","許智傑","陳明文","賴惠員","高嘉瑜","何志偉","林昶佐","邱顯智","陳秀寳","洪申翰","楊曜"],"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10-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05-15","2020-05-19"],"會議代碼":"院會-10-1-13"}],"mtime":"2024-01-18T10:19:5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15","last_time":"2020-05-19","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4683號","提案編號":"1607委24683","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王美惠、陳亭妃、林楚茵、莊瑞雄等29人，鑒於我國與中國之關係已不再以「國家統一」做為唯一最終目標，因應我國政治現實及發展，應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前言」，以確保台灣未來國家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我國與中國之關係已不再以「國家統一」做為唯一最終目標，因應我國政治現實及發展，應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前言。\n二、中華民國創立於一九一一年；一九二一年七月蒙古人民共和國獨立；一九二七年第二次國共內戰爆發，一九四九年十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其後並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國民黨政府）因內戰遷息來台，國家管轄領域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以及符合國際法規定之領空、領海與鄰接水域。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爆發二二八事件，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以屠殺台灣人民，以達成穩固其治權的手法，於二二八事件後，一九四九年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發佈戒嚴令並以白色恐怖之高壓統治統治台灣。在實施長達三十八之戒嚴後，一九八七年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解除黨禁，一九八八年解除報禁，一九九一年解除戒嚴。一九九四年第2屆國民大會第4次臨時會，將憲法增修條文刪修為10條，並通過正副總統選舉方式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並採相對多數當選制，一九九六年我國始第一次舉行總統、副總統公民直選，真正落實主權在民的理念，進一步促進民主政治之推展。\n三、中華民國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佔領大陸淪陷區之歷史事實，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主權。\n四、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任何形式之政治關係需為對等且須經公民投票始生效力。","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前言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說明":"一、鑒於我國與中國之關係已不再以「國家統一」做為唯一最終目標，因應我國政治現實及發展，應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前言。\n\n二、中華民國創立於一九一一年；一九二一年七月蒙古人民共和國獨立；一九二七年第二次國共內戰爆發，一九四九年十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其後並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國民黨政府）因內戰遷息來台，國家管轄領域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以及符合國際法規定之領空、領海與鄰接水域。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爆發二二八事件，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以屠殺台灣人民，以達成穩固其治權的手法，於二二八事件後，一九四九年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發佈戒嚴令並以白色恐怖之高壓統治統治台灣。在實施長達三十八之戒嚴後，一九八七年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解除黨禁，一九八八年解除報禁，一九九一年解除戒嚴。一九九四年第2屆國民大會第4次臨時會，將憲法增修條文刪修為10條，並通過正副總統選舉方式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並採相對多數當選制，一九九六年我國始第一次舉行總統、副總統公民直選，真正落實主權在民的理念，進一步促進民主政治之推展。\n\n三、中華民國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佔領大陸淪陷區之歷史事實，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主權。\n\n四、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任何形式之政治關係需為對等且須經公民投票始生效力。","修正":"前言  為因應國家發展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06070200200/details"}